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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20817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卢亚丽 2012-8-17 农业科技成果在我国保护的途径 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等可以作为化学物质获得专利保护 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品种权保护 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包括已知产品、不符合专利条件的新产品,以及依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例如植物新品种 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是可以授予专利的主题。 定义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审批机关 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 品种权的内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品种权的归属 职务育种 申请权归属单位 非职务育种 申请权归属完成育种的个人 委托育种或合作育种 合同约定,无约定的属于受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不得重复授权原则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 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品种权或申请权的转让 可以依法转让 国内品种向外国人转让,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国内转让,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程序:书面合同 —登记—公告 品种权的强制许可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应支付合理使用费 协议不成的由审批机关裁决 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授权品种的名称使用 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品种权的优先权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的流程 申请 受理 初步审查 公告 实质审查 授权或驳回 复审 诉讼 初步审查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国人的申请) (三)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四)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新颖性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 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 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新品种的名称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一)仅以数字组成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实质审查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追偿权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品种权的保护期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品种权保护期的提前终止 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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