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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章__第二章__支付结算法律制定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定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向另一方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5个: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支付和货币结算不同。
2.支付结算是指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是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规范做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只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支配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①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统一管理)
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内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④充当中介机构的银行可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通称为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三项基本原则
1988年12月、199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明确规定,支付结算的原则包括: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是民法通则中“诚实守信”原则在支付结算里的具体体现。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有利于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结算分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转账)两大类。
(二)非现金支付的工具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1.“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
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三)使用现状:
1.票据和汇兑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付工具,被单位和个人广泛使用,在大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2.信用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在我国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3.托收承付由于手续繁琐,经济生活中越来越少用。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有:
(一)《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
(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同年10月1日起实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包括:
1.《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2.《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同年3月1日起施行;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发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发布。
6.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3日,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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