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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一章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1.1 民事法律行为 1.2 合同法律行为 1.1 民事法律行为 1.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按意思表示赋予法律效果,意思表示成为行为规范。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在以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民法上,法律行为最一般地抽象和概括了商品流转领域内的各种交换行为的基本特征,即,一切财产交换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之上,从而确定了各种民事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1.1 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获得法律上的效力为特征,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及其具体内容,完全取决于行为人的自愿选择。基于此,我们可以把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概括如下: 1)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基本因素:一是行为人;二是标的即一定的内容;三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 1.1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民事主体自愿追求某种民事后果的主观意志的行为,而法律正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的愿望以法律效力即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方法,使民事主体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 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即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任何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法律效力的。 1.1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否能够引起其指向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3、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叫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通常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1 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如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我国的《合同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1.1 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开始发生具体作用,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际意义上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 由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就其形式而言,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又称为“意思表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1.1 民事法律行为 (1)一般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特别生效要件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就能引起民事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下,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具备一般有效要件,但其效力仍不能发生,而必须待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才能生效。 1.1 民事法律行为 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等到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特别生效要件只是针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因产生的原因不同,这些原因可分为约定生效要件和法定生效要件。绝大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只有遗嘱的特别生效要件——遗嘱人死 亡,才是法定的。 4、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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