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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规知识第十章
第十章 报关与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10.2 报关法律法规 10.3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以下为一类口岸:即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以下为二类口岸:即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10.1.1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为了加强口岸管理工作,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由一名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直接领导口岸管理工作,使口岸管理工作逐 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对外贸易、科技交流及人员往来的需要。 1、地方口岸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如下: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1)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3)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检查和贯彻执行经中央平衡下达的运输计划,并加强预报、预测工作。 (4)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签订经济协议。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 (5)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工作。 (6)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 单位)之间的矛盾,具有仲裁职能。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矛盾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①凡属国务院几个部门联合下达的规定,应共同贯彻执行。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有权不予执行。 ②因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之间的规章制度不一致而造成的争议,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解决。 ③地方口岸管理机构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涉外问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口岸各单位不能自行决定的一般的涉外问题,应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属于重大的涉外问题,应连 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的意见一起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对时间非常紧急的重大涉外问题,可以直接请示国务院主管部门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 ④口岸各单位在工作中有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首先协商解决对外问题。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或由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请示当地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⑤属于协作配合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当地口岸管理机构应及时组 织协调,遇有紧急情况有权作出仲裁。口岸各有关单位对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7)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加强治安的宣传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问题和严重违反纪律的情况进行 检查,提出处埋意见。 (8)检查督促本地区的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促使其同步进行。 (9)按国家关于口岸开放的各项政策和规定,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 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宜。 10.1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10)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11)承办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本规定适用于一类口岸所在省、市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二类口岸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可根据当地口岸的具体情况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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