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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领取交回制度_Microsoft_Word_文档
9.1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炸药总库按各矿计划内需用量进行发放,必须按规定办理领发手续。
2、各区使用火工品,均由各班组放炮员领取,放炮员经过培训并经过公安部门考试合格后发给放炮证,凭证和领料单对号领取炸药和雷管。
3、各班组的放炮员,必须坚持使用炸药袋、雷管箱、箱加锁。
4、当班领取的炸药、雷管未用完的剩余部分,放炮员必须在当班组长签字后退回井下炸药库并作好退库手续,严禁就地埋藏、转借、私人留存、自带上井放在家中或澡堂更衣柜内。
5、退回井下库的火工产品应继续发放使用,如已破损或失效不能使用的,可由井下库存放,待报请上级处理,但其报废量仍计入各对班组消耗内。
6、库管人员必须坚持七不发制度:(1)雷管无编号不发;(2)雷管箱不上锁不发;(3)不办理领料单(卡)不发;(4)无雷管箱不发;(5)无炸药代不发;(6)雷管不上锁不发;(7)无清退手续不发。
7、炸药袋、雷管箱由放炮人员妥善保存,不准损坏或丢失,定期交旧领新,放炮员更换时交接清楚,其使用期合并计算。
8、各区的放炮员应保持稳定,如需要新增或调换放炮员时,应提前两天安全科、保卫科审查备案,并办理领取手续,放炮员因假不能上班者,必须由区指定其他放炮员。
9、矿安全科、矿保卫科对各区放炮员要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放炮工作或因调动不再担任放炮工作的放炮员,要及时收回他们的放炮证交于职教部门。
10、严禁各单位和各人私拿、私存、私用、送人、转借、转让和销售爆炸物品。
9.2爆破器材管理惩处和奖励制度
1、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执行按定额发放节超部分按集团公司有关为火工品节超奖超罚条例执行。
2、凡违犯爆破器材器材管理制度,造成火工产品管理混乱或因此造成事故者,必须严格追究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和当事人的责任。
3、凡非法销售、私藏、私拿、转卖、盗窃、送人爆物品者、视其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罚款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在储存、运输、使用爆破物品中,发现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矿保卫科、安全科,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发现未经编号的雷管,而且未经矿安全科和矿长批准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发现炸药、雷管散失在井下(有编号的按编号找人,无编号的按现场找单位),家里和更衣柜中雷管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炸药每公斤罚款100-500元。
7、发现爆炸物品,管理值班人员脱岗一次,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当日工资和当月奖金。
8、库工违犯发放制度和放炮员不按规定无理取闹,经劝阻不听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行政处分。
9、故意损坏炸药袋、雷管箱及锁者,给予经济罚款,炸药袋每条罚款10元,雷管箱每只罚款50元,锁每把罚款50元。
9.3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火工品总库过期失效的火工品,要由总库清查数量,进行登记建帐,提出书面销毁报告书,说明原因,经供应处,保卫处,审查批准后进行监督销毁。
2、井下火工库存放的火工品,因失效不能使用的要严禁发放,经有关单位检查后可申请报废后做销毁处理。
3、井下失效的火工品,销毁由供应部门提出报告,经矿安全科、保卫科检查签字后,报主管矿长批准方可进行监督销毁。
4、火工品在销毁前必须填报销毁明细表,要定清销毁时间、数量、审批机关、现场监督和执行人员,申请报告及报表由火工品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上级检查并报局供应处、保卫备案。
5、销毁火工品时,必须在保卫部门专人现场指挥下进行,派好警戒,保证安全销毁工作结束后,现场监督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9.4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
1、火工品由集团公司炸药总库送到井口时,必须派专人验收,逐箱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2、炸药雷管下井时,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挂钩工、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秒,司机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矿车发生震动。
3、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巷道及其它人员集结的地方。
4、在生产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禁止运送火工产品。
5、装有火工产品的矿车,到达井口时,井口挂钩工要及时运到火药库卸车。
6、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时,雷管必须存放在雷管箱内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熟悉本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
10.3.6 火工、放炮管理
159、在井筒内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分开运送,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否则罚款100元。
160、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严禁其他人员同乘,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161、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严禁他人代理,否则罚款100元。
16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炸药入箱、雷管入箱并加锁,严禁乱放、乱扔,必须放在安全的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100元。
163、装配引药时必须符合规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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