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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违法行为刑事违法构成
烟草违法行为刑事违法构成简析
摘 要 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实行由国家专卖专营。在专卖制度背景下,市场流通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但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类卷烟违法经营行为又伴随着卷烟经营市场的发展而层出不穷,对烟草专卖带来了较大的冲击,也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烟草专卖 刑事违法 犯罪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王薇,宁波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
2008年以前,宁波全地区鲜有涉烟刑事案件被查获,2006年至2007年,宁波全地区查获国标网络案(涉案值100万元以上,且逮捕或者判刑3人以上)共2起,对涉烟违法行为的处理基本上集中在市场终端治理,大多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相当一部分案件是以罚代刑的。2008年以来,面对卷烟市场制售假烟、非法经营卷烟网络化的新形势,由于形势的变化和专卖力量的调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与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在司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逐步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对接机制,连续三年破获国标网络案54起,追刑达370人,为涉烟违法行为建立了行政与刑事执法的双重屏障,有效规范了卷烟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一、涉烟行政违法处罚及许可证监管
(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指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未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只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这一违法行为(其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是指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在50条(每条200支)以上的行为。
(三)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和为无准运证者承运卷烟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四)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单位或个人销售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五)许可证违法行为
1.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许可证申领主体以买卖、出租、出借等形式将许可证予以转让造成该许可证的持证人持有的许可证失效的行为。
2.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遇应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的事项时(如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
3.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企业或个人使用经涂改、伪造或变造的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
二、许可证监管
许可证是烟草专卖的唯一标识(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在许可证监管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的是《国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颁发部门,承担者许可证的监管责任。在对许可证的监管中,烟草部门的做法是:以“行政告诫”和“案件办理”为载体,对许可证的经营状态进行转换,即停歇业、取消资格、复业、注销等。具体的流程是围绕实现告知、事中告诫和事后处罚三个环节:
(一)事先告知(办理环节)
在申领许可证时,为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发证机关通过发放《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申领许可证的法律依据、宁波地区许可证申领合理布局的条件、申领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不予许可的情形,此外还告知了申请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内容,如:(1)应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情形;(2)发证机关应取消经营资格的情形;(3)发证机关应注销许可证的情形等
(二)事中告诫(监管环节)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实际经营主体与许可证主体不符时,采取行政告诫的手段,发放《责令改正(行政告诫)通知书》,告知经烟户目前已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规定整改期限及不整改所造成的后果。
(三)事后处罚(审理环节)
通过事前、事中二个环节仍然不改正的,则进行立案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涉烟刑事案件违法处理构成建议
(一)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情节严重行为可构成犯罪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这一行为主体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非法经营额达到5万元以上时可以无证经营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领有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只能以零售方式销售烟草专卖品,以批发形式进行卷烟销售时其经营方式便发生变化,与其被许可的经营方式不符,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对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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