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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量刑程序改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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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量刑程序改革

“计划外”量刑程序改革   “我们就是要用自己探索的成果,去影响最高院对量刑程序模式的确立”   李志毅还能很清晰地回忆起九月末的那次庭审。   当天,围绕孙青青诈骗一案,控辩双方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展开多轮交锋。当定罪的辩论告一段落后,被告孙青青做了她的最后陈述――依然坚持自己无罪。   按照经验,这基本意味着审判已接近尾声。之后,合议庭会就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作出合议,开庭宣判。   自1996年“审判方式改革”后的十余年里,量刑一直是如此“后台”操作。但这一次,庭审还远未结束。   孙青青听到了一声响亮的宣告:“休庭,合议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合议。”   15分钟后,法庭认定,孙青青犯罪成立。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厉翠菊宣布:“法庭进入量刑程序,分为量刑的事实调查和量刑辩论,允许被告对量刑进行最后陈述。”   在一个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里,通过中途休庭的方式,用法律文件将定罪、量刑二者截然分开――也就是说,即便是一个不认罪的被告人,在被法庭确认有罪之后,仍然可以为争取轻刑而进行第二次辩护。这是“东港模式”区别于其他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的最大特点。   李志毅是东港区人民法院院长,最近几个月,他一直在努力争取东港区法院成为量刑改革试点单位。   此前一年间,李志毅和东港法院对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从萌芽到雏形,而今能够端出来供最高检、最高法的专家品评。   为争取成为试点,李志毅联系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没得到答复,但这并没让他放弃。   他强调,对于孙青青案的这场庭审,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前来观摩的人士一致给予很高评价,这等于说东港改革“没有被否定”,最终推行全国的量刑程序,也有可能会是“东港模式”。      “你们搞什么?”      跃跃欲试的并不只是东港法院。几乎同一时间,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启动了量刑程序改革。   倘若将三个月前就已参与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及正要或即将参与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也算在内,量刑程序改革的“计划外试点”已初具规模。   这一切都与最高院自今年6月1日起就,《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进行的试点相关。   在9月的一次会议上,最高院应用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玉萍透露,就上述两个文件,“目前全国试点量刑程序改革的法院已有120家’。不过,东港、芜湖等5家法院并不在试点之列。   一位知情者告诉本刊记者,一开始,最高院对这些法院的自发改革并不太“咸冒”,“最高院自己在搞试点,你们搞什么?”   不过,态度很快转变。“关键在于,120家试点单位没什么动静,现在看来,其经验很难对之后要推行全国的方案起到实质性作用。”这位知情者称。   最高院应用法律研究所余茂玉认为,法院自发改革对以后的司法实践有积极意义。   实际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参与基层自发改革,早在7月初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改革庭审时,即有体现。当日,现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不少人士,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也观摩了此次庭审。庭审后,律协即对5家法院自发改革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甚至专门为量刑程序成立了一个课题组。   不过,据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量刑规范化试点答记者问”,试点一年后,是这120家,而不是其他法院,会“为明年在全国法院试行(量刑程序)做好准备”。      “假如判决你有罪”      11月1日,李志毅带着东港法院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少审庭庭长,前去扬州观摩同样正处在改革风口浪尖的“邗江模式”。与“东港模式”一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改革也是采取“定罪、量刑分离”。   从邗江区人民法院给记者发来的材料看,此次庭审,观摩人数中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就有70人。   不过,对于相对前卫的。“定罪、量刑分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黄永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如果定罪之后被告人仍然拒绝(就量刑问题)辩护,怎么办?黄永认为,对此需要想一个解决方案。   事实上,在孙青青一案里,由于法庭事先向孙青青递交了一份《量刑情节告知书》,详细列举了8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立功表现,加之孙青青在量刑阶段服判,量刑庭审才“有惊无险”。   倘若孙青青坚持认为自己无罪,之后的量刑阶段,结局极有可能是“保持缄默,等待上诉”,量刑程序也就付诸东流。   相较之下,东城区法院改革只是在120家法院程序的基础上稍稍往前走了一步,被评价为不冒进,“更符合现阶段司法现状”。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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