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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科技:公司章程(2009年9月)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 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与该类别中的其他 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 9.05 条 第 9.06 条 第 9.07 条 第 9.08 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经根据本章程第 9.04 条由出席类别 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表决通过,方可 作出。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前(含会议日) 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 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 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 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 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 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 不同类别股东。 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一)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 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 份的 20%的;或 (二)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 证监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完成的。 第十章 董事会 第 10.01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为自然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 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31 董事会设立提名、战略决策、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业性委员会。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但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第 10.02 条 第 10.03 条 第 10.04 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 2 届)。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 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7 日发给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 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董事会名 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 有资格重选连任。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 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 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32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10.05 条 第 10.06 条 第 10.07 条 第 10.08 条 第 10.09 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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