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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公司章程(2013年3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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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公司章程(2013年3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之外的资产抵押和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决定。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有权审批。 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 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外担保制度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总额。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 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 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 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制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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