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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车城市道路伦理
人与车城市道路伦理
近日来,面对相似的交通案件:飙车、酒驾,从杭州的胡斌到魏志刚,从南京的张宝明到成都的孙伟铭,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反应大致在几块场域游动:一是针对名车、“富二代”的仇富心态,为弱势群体代言;一是关于飙车、酒驾究竟该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理争论;一是司法机关是否“徇情”,是否隐瞒真相,肇事者是否“拿钱买命”的正义质询。
应该说,在各自的领域(法学、社会学、政治学),这些讨论都具备相当的推动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大场域的讨论,是各自孤立的,就像8月15日开始的为期两个月的全国“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样,都带有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味。这些讨论的成果,采取的举措,就像大海中的几个孤岛,彼此不相关联,无法融合成一种长期的、常态的伦理建设,为中国原始化的道路伦理填补任何空白。
或许我们需要一种整体性的考量:我们究竟拥有怎样的道路伦理?我们是如何看待人与车、车与路、车与车之间的关系的?今年井喷式的人/车交通事件可以为建立新型的道路伦理提供何种启示?没有这种整体性考量,我们最终所能得到的也许只是几起判决、数月严治与长久的不安全感。正如有媒体指出的那样:“国民的日常生活,80%的行为都应该靠道德自律,如果处处羁法、时时祭法,则法不胜法,讼不胜讼,庙堂江湖几无宁日矣。”(《新民周刊》2009年第22期)
中国人如何看待汽车
汽车是不折不扣的舶来品。它不是从中国文化中生长出来的,远在中国社会开始城市化与工业化之前,汽车就已像驴子运往贵州一样,来到中国。在此前的民间生活中,只有受惊的奔马,与汽车有着相类似的危害能力。与奔马不同,由于汽车在路上的强势地位,它们还被视为特权阶级、压迫者的象征。
1919年,北京大学学生傅斯年自外归校,一辆飞驰而过的汽车溅了他一腿的泥水。傅斯年回到宿舍大发牢骚:“凡是坐汽车的都应该枪毙!”这并不是“轶事”,我们翻开当年的《新潮》还可以看到。傅斯年的愤怒,并不仅来自衣物受污,他表达的是对特权阶???的愤怒。
就在这一年的5月19日,清华学堂学生梁实秋随同学从海淀进城搞“街头演讲”,地点在前门外珠市口。讲演开始后,人越聚越多,群众的情绪也越来越激昂,这时有三两部汽车因不得通过而乱按喇叭,顿时激起了众怒,不知什么人一声喝打,“我们一拥而上,用旗竿打破了汽车玻璃,汽车狼狈而逃,我们不知道汽车里坐的是什么人,我们觉得坐汽车的人大概挨打不算冤枉。”日后梁实秋对当时的情绪有所反思:“我当时感觉到大家只是一股愤怒不知向谁发泄,恨政府无能,恨官吏卖国,这股恨只能在街上如醉如狂的发泄了。”把对政府与官吏的“恨”发泄到过路的汽车身上,当然因为“汽车”被视作某种特权的符号。这种心态到今日仍不鲜见,最多愤恨对象稍稍细分为“公车”、“豪华车”而已。
可以想象,通过这些事件,汽车与“特权”、与“恶”的联结,在民间记忆中会不断被凝固、传承下去。路人与汽车之间,似乎天然就存在着强烈的对立情绪――这当然不是作为交通工具的汽车的错。
于是,在中国社会,“汽车”及汽车的驾驶者,天然地被理解为“强势”一方,而路人则是当然的弱势群体。如何平衡双方的强弱态势,只能寄希望于法律与交通规则的制订与执行,而关键在于“严刑峻法”的吓阻与遏制作用,这是中国传统的良法思路,也是近来一系列交通事件中强烈支持死刑的民意基础。
然而,在今天,事实上汽车已经不再是特权、压迫的象征,路上的强弱之势已经极大地复杂化了。那些发生在车车之间、人车之间、车路之间的纠葛,也远远不止是强弱的平衡问题。这种简单化、情绪化的判定只是一种假象,也许能够极大地调动人们的情绪,却无助于一个恰当的、良好的道路伦理的实现,当然,更不可能带来井然有序的道路秩序。
路上的“丛林法则”
有过在中国,尤其是在北京开车经历的人都知道,如果严格按照交通规则或“文明驾车行为规范”来驾驶的话,你基本上寸步难行。你按照规定的限速行进,后方会是一片不耐烦的喇叭催促声,而且会制造出许多不必要的变线行驶;你按规定保持与前车的车距,那你有可能两三个小时都不能驶离环路的出口,因为不断地有别的车加塞儿到你前面;街道的两边都停满了车,你只能忍受一辆三轮车或自行车在你前面慢慢地滑行……对规则的遵守与否,实际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久而久之,中国的驾驶者会形成普遍的心理预期:能争一点就要争,能抢一点就要抢,如果被逮到算命不好,逮不到就赚了。
站在行人的立场看,满街的汽车似乎都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为什么要开那么快?为什么要闯红灯?为什么看到斑马线仍不减速?――这不是大陆独有的现象,1960年代柏杨就曾抱怨过“台湾的斑马线是用来引诱行人被车撞死的”。为什么要驶入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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