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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分论课件]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这两种犯罪对象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客观行为。 2、这四种犯罪对象的来源和状态,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特定的故意,即明知这4类对象。 误盗、误抢案件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盗窃、抢夺或抢劫财物,但盗、抢回来的却是枪支和弹药的,这就是属于误盗、误抢的案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行为将枪支和弹药没有扔弃,仍然持有或者藏匿,应当另行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具有明知,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 4.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行为人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该枪支、弹药的,对其事后非法持有行为不单独定罪。 5、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的,对其非法持有行为不单独定罪,应当按照牵连犯(也有认为是吸收犯)择重罪定罪处罚。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本罪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及单位。 2、两类特殊主体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 (1)对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行为即构成本罪(行为犯)。 (2)对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在非法出租、出借行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 。 3.共犯的认定。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128条第2款所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当以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收枪支质押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8年11月)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1、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丢失包括遗失、被盗、被抢。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说的“严重后果”。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131—139条规定了以下12种犯罪: 1.重大飞行事故罪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交通肇事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8.危险物品肇事罪 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1.消防责任事故罪 1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本类犯罪均为过失,且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定罪要件。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一)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路和水上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①是否必须利用交通工具。 ②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③导致重大交通事故。 定罪标准(基本犯): 《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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