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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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

*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如上所述,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 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片面共犯问题 *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极其划分的意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划分的意义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合形态。 研究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意义在于: 区别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认识各种形式的共同犯罪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以便确定对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打击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共同犯罪形式。 分清共同犯罪人在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便于对共同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严厉惩治首要分子,从宽处理从犯和胁从犯,有效地与共同犯罪作斗争。 *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二)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 共同犯罪 (三)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 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 一、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从各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例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 分工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二) 作用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的分类。 我国刑法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我国刑法学上研究的是两类四种共同犯罪人,即一类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一类为教唆犯。 * 二、 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 三、 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 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构成教唆犯,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二)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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