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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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法总论(北大版)课件:第6章 犯罪客观方面

*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 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一)“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它最明显地表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责任事故类过失犯罪案件中。二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二)“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 *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 联系问题 必然因果关系: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由后来介入的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有时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 *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 不作为的原因,就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于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 八、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 联系与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是指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因素。 一、 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这些因素就对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 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考察它们对正确量刑也有重要意义。 * 需注意,行为对象即是犯罪对象,虽然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范畴,理论上为论述方便,一般都将其置于犯罪客体的内容加以论述。 另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和认定犯罪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一个中要问题,但刑法因果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 教师应该提醒学生注意,行为所具有的3种含义:最广义的行为,广义的行为,狭义的行为。并且要注意避免把犯罪客观方面的狭义行为(危害行为)同作为成立犯罪的广义行为(犯罪行为)相混淆。 * 对于这两个观点应采取那种观点,教师可先组织学生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 传统的刑法理论通常将危害行为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以及对象则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一) 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 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 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四) 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 (五) 有助于正确量刑 *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 刑法理论上将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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