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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诉讼法(北大版)课件:第25章 人事诉讼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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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事诉讼法(北大版)课件:第25章 人事诉讼程序

(二) 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当事人 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当事人因被收养人是否成年而有所不同 : 1、 养子女已经成年 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都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一方作为原告起诉的,对方为被告。 2、 养子女是未成年人 原告:送养人;被告:养父母。 (三) 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判决及其效力 一是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简称肯定性判决;其判决确定后,产生既判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即告解除,任何人都不能对此再行争执。解除收养关系判决系形成判决,故解除的效力面向未来,不溯及既往。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以收养关系解除的原因事实不存在为由提起损害赔偿或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简称否定性判决。 其判决生效后也产生既判力,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限于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前发生的事实,对于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后新发生的事实没有遮断效力,即当事人仍可以根据该新事实重新提起解除收养关系诉讼。 第二十五章 人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人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 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一) 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人事诉讼程序,又称家事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处理人事诉讼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它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它是关于“人事”,而不是关于“财产”的诉讼程序。 所谓“人事”,在民事诉讼语境中,专指与婚姻家庭中自然人的身份关系相关的特定事件,如婚姻事件、亲子事件、解除收养关系事件等,它不包括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和其他身份关系。 (二) 人事诉讼程序的法律特征 (1) 案件范围的限定性。适用人事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是部分身份关系的案件。如婚姻事件、亲子事件以及收养事件等。 (2) 案件管辖的专属性。因为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很多国家设立了独立的家庭法院,专门处理该类案件。人事诉讼案件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几乎成为各国管辖的通例。 (3) 诉讼标的的公益性。人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部分身份关系,它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更涉及国家和社会之公益。 (4) 适用非讼程序法理。 (5) 具体程序规定具有特殊性。 二、 人事诉讼的案件类别 人事诉讼的案件类别应当是以民法亲属法中涉及的身份关系为根据,但多数国家或地区并不是将所有身份关系都作为人事诉讼的对象,而是有所选择地加以规定。 1、日本规定的人事诉讼案件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收养事件; 2、我国台湾地区的人事诉讼案件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禁治产事件、宣告死亡事件; 3、德国的人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婚姻事件和亲子事件,不包括收养事件; 4、法国的人事诉讼案件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收养事件以及亲权事件; 5、澳大利亚的人事诉讼案件主要包括以离婚为核心的婚姻事件。 6、我国人事诉讼的范围:我国人事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婚姻事件、亲子事件以及收养案件。其中婚姻事件具体包括离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婚姻撤销之诉;亲子事件包括否认婚生子女之诉、确认生父之诉;收养事件具体包括收养无效之诉、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三、 人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 职权审理原则 法院在人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之外考虑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为的事实自认和权利认诺均不能拘束法院;法官可依自由心证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或裁判;法院还可以视情况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或中止诉讼。在上诉审中,上诉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 (二) 强制调解或调解前置原则 强制调解,也称调解前置,是指人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在法院正式裁判前必须经过或曾经经过调解。 (三) 不公开审理原则 (四) 全面解决原则 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对象主要是财产关系纠纷不同,人事诉讼的对象是身份关系纷争,而为了避免身份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很多国家对人事诉讼所涉纷争采取集中审理、全面解决的原则,以防止身份关系纠纷以及与身份关系纠纷相关联的纠纷分别解决可能带来矛盾或障害。因之,对于诉之合并提起、诉之追加、反诉均作了放宽之规定,同时扩大失权效之效果,并赋予判决之对世效力,以图身份关系之全面解决。 第二节 婚姻事件程序 一、 婚姻无效之诉 (一) 婚姻无效与婚姻无效之诉 婚姻无效是指形式上已缔结的婚姻具备法定的无效婚姻之条件(之一)时,该婚姻不具备法定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1) 重婚的;(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 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我国立法之规定,婚姻无效,必须经过法院的确认。 婚姻之无效必须通过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方能获得此种后果。 (二) 婚姻无效之诉的当事人 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我国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而不是原告、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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