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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流法律法规(高教第一版 郑彬编)课件:第2章 物流运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
* * * * * * * * * * (7)集装箱运输的特别规定 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集装箱空箱时,托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收货人返还空箱时,承运人应当检查箱体并核对箱号;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整箱货物,应当检查箱体、封志状况并核对箱号; 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对特种集装箱,应当检查集装箱机械、电器装置、设备的运转情况。 集装箱交接状况,应当在交接单证上如实加以记载。 根据约定由托运人负责装、拆箱的,运单上应当准确记载集装箱封志号;交接时发现封志号与运单记载不符或者封志破坏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 根据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对货物进行交接。 集装箱货物需拆箱后转运的,其包装应当符合第十五条的规定。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将空箱归还,超期不归还的,按照约定交纳滞箱费。 集装箱货物装箱时应当做到合理积载、堆码整齐、牢固。 集装箱受载不得超过其额定的重量。 (8)单元滚装运输的特别规定 单位滚装运输方式下运输合同的履行期间为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至离开到达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单元的表面状况进行验收,发现有异常状况的,应当在运单内载明。 运输单元进入起运港时承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离开到达港时托运人应当在运单上签注,并将签注后的运单交还给承运人。 单元滚装运输不得运输危险品。 运单上应当载明车牌号码、运输单元的重量、体积(长、宽、高)。 托运人对车辆或者移动机械所载货物应当绑扎牢固。 运输单元在船舶上需要特殊加固绑扎的,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时向承运人提出,并支付相关费用。 承运人应当备妥加固绑扎的物料,并为防止运输单元滑动而进行一般性绑扎和加固。对有特殊绑扎要求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条运输单元驶上或者驶离船舶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服从船 方指挥,按顺序和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运输单元进入指定的车位后,司机应当关闭发动机,使车辆处于制动状态。 条运输单元的实际重量、体积与运单记载不符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实际重量或者体积支付运输费用并向承运人支付衡量等费用。 从事单元滚装运输的船舶应当分设供旅客和运输单元上下船的专用通道;船舶只设有一个通道时,旅客与运输单元上下船时必须分流。 承运人应当在船舱内配备照明、通风等设施。 2.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交通部颁布并于1996年开始实施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了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货物另有规定外。 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2)包装和标志 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 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货物; 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货物; 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货物。 每一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和危险货物标志。 (3)托运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4)承运 ①装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派适载船舶。 ②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5)装卸 ①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有关机构批准。 ②港口经营人应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防护用品、照明设备等。 ③船方应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 (6)储存和交付 经常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应建有存放危险货物的专用库(场)。 危险货物入库(场)前,应严格验收。 (7)消防和泄漏处理 港口经营人、承运船舶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制订事故应急措施,组织建立相应的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应急器材。 2.2.4国际海运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促进我国国际海运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为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维护国际海运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2.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②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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