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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版)课件:3.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3安全生产民事违法行为 (13)施工单位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造成损害; (14)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造成损害; (15)施工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造成损害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造成损害;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3安全生产民事违法行为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造成损害;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造成损害; (18)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19)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3安全生产民事违法行为 (20)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 (21)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2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造成损失;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3安全生产民事违法行为 (23)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损失; (24)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 (25)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3安全生产民事违法行为 (26)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对事故隐患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 (27)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评价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害 (2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造成损害。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3-2 2007年9月6日,郑州市富田太阳城商业广场B2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7人死亡,1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96.2万元。该天井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于2007年8月10日编制。8月15日劳务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没有见到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安排架子工搭建支撑系统,并于28日搭设完毕,经现场监理人员和劳务单位负责人验收通过。9月5日上午再次验收,总监代表等提出模板支撑系统稳定性不好,需要加固。施工人员当日下午和次日对支撑系统进行了加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3-2 9日8时,经项目经理同意,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混凝土施工班组准备进行混凝土浇筑。9时左右,总监代表通过电话了解到模板支撑系统没按要求加固,当即电话通知现场监理下发工程暂停令。9时30分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加固完毕。10时左右开始浇筑混凝土,14时左右,项目工长发现钢管和模板支撑系统变形,立即通知劳务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马上要求施工班组对模板支撑系统加固,班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跑到楼顶让施工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但施工人员置之不理,14时左右模板支撑系统发生坍塌。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项目执行经理,监理单位现场总监,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等8名负责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法人,项目经理,劳务单位法人等14名责任人分别收到吊销执业资格、罚款、撤职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劳务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招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 案例3-2告诉我们,安全生产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因违反法律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公民。 1刑事责任主体。刑事责任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一)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刑事责任主体。 根据中国刑法,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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