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版)课件:9.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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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高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劳动版)课件:9.3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第九章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一、概述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一、概述 根据卫生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卫生部令第7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被废止。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进行。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一、概述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工会依法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简称“安全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举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的报告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直接向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报告。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二)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职责的部门的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特别重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政府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应当上报的事故情况,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必要时,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应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职业病危害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单位负责人接到现场有关人员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人员。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和安全职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权限 依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国务院及其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政府负责调查。较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负责调查。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县级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规定期限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也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1)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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