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省人教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家庭与婚姻》高三选考复习(考纲呈现+试题呈现+知识梳理+案例分析+知识拓展共20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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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省人教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五《家庭与婚姻》高三选考复习(考纲呈现试题呈现知识梳理案例分析知识拓展共20张)

专题五 家庭与婚姻 二轮专题复习 案例展示1: 张某和王某是夫妻,张某到上海打工,而王某在家种地,后张某与李某同居,王某知道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法律给予张某惩罚,让张某坐牢。 法律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条款,进而调整人的社会关系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调整。 【案例展示2】 张先生,20岁,赵女士,18岁。两人是同村近邻。青梅竹马,既是同乡,又是同学。在长期的共同相处中,两个人渐渐地产生了感情,决定厮守终生,登记结婚。但赵的父母嫌张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胁迫说:“张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十万元彩礼,人归你。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王某。”张家穷,别说十万,就是一万也拿不出来。张、赵两人痛苦万分。 【法律条文】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五条:结婚必训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应用提示】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 要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必须做到两个禁止,也就是婚姻法第3条规定。 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结婚年龄只有下限,没有上限。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必须做到两点: 一是禁止重婚 一是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刑法258条 重婚罪主要包括重婚者和相婚者两种类型 3.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案例展示3】 张某与王某恋爱时,由于王某为独生女,王某的父母要求招婿上门,在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要求张某改为王姓,遭到张某反对,发生纠纷。 【法律条文】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应用提示】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确定夫妻双方各项权利义务的基础,也可以作为处理夫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既包括夫妻在人身关系上权利义务平等,也包括夫妻在财产关系上的平等 夫妻家庭地位的平等不是承担家庭事务的平均。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案例解读】 陈某与许某为夫妻,双方生有一子陈小阳。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孩子10岁时,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陈小阳随母亲许某共同生活,父亲陈某每月给付200元抚育费至孩子成年。不久,为了纪念自己故去的母亲彭某,许某擅自将陈小阳的名字更改为“彭瑞”。陈某知后,心中不满,以徐某侵犯其对孩子的命名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徐某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父母可以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抚养费吗 原告陈雅茜(女)因与被告荫桓武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1994年10月生有一女荫芊,现年9岁。婚后原告一边带孩子,一边参加围棋训练,并在全市各种围棋比赛中获奖。 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孩子由原告抚养;现有二居室住房可以归被告所有,但应当给原告一半的补偿金;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金5万元应归原告自己所有,10万元共同存款原告与被告各一半。 【案例展示5】 【法律条文】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案例展示】 家庭暴力 【法律条文】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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