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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第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一、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原则 诉讼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律 理由? 二、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区分 (一)概论 属于识别问题,关系到法律的适用。 (识别为程序问题,可以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 (二)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标准? (二)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标准? 我国没有明确标准 特殊问题:诉讼能力问题、管辖权问题、证明问题、诉讼时效问题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当事人诉讼能力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受到行为地法的限制,同时还受到对等原则的限制。 二、当事人适格 依照具体法律关系准据法 诉讼担当?P399 三、当事人的证明 按法院地法证明 四、诉讼代理人 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须公证、认证;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无须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即可 第三节 域外送达 与奔驰对簿公堂 “海牙公约”不再是挡箭牌 11月20日,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特别是对于奔驰车用户来说,是一个值得庆贺的日子。这一天,在中国新出台的法律支持下,奔驰公司第一次被推上了被告席。2001年9月5日,由于奔驰汽车方向盘突然失灵,珠海的这位车主向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提起诉讼,由于被告坚持要求诉状以外交途径送达,使这起诉讼拖延了一年之久。 “海牙公约”成了一些国外公司面对中国消费者的一张挡箭牌。今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02年第15号公告,就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作出批复: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当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便不再属于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有须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据此,中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向受送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而不必根据海牙公约向国外送达。针对有的外国公司拒绝签收中国公民诉讼文书的问题,该公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摘自12月4日《中国质量报》曹璞文) 一、域外送达概论 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大都规定了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规定 如,同属于《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时,优先适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三、 《海牙送达公约》(1965;1969) 1991年3月2日加入,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 (一)适用范围: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 (二)送达机关:各缔约国指定的一个中央机关进行送达,答复请求过。联邦制国家可以指定几个中央机关。 我国:司法部是被指定的中央机关。 (三)送达程序: 请求送达文书的机关依公约规定格式制作请求书----送交被请求国中央机关----审查后,送达该文书。 (四)拒绝送达: 送达请求有损被请求国的主权和安全时,可以拒绝请求。 (五)公约规定的其他送达途径:除中央机关外,还规定了其他送达途径: 1、 送达国外交代表或领事直接送达;(我国保留,但直接向在华本国公民送达除外) 2、送达国领事或外交代表转交(另一缔约国所指定的中央机关)送达; 3、邮寄送达;(我国保留) 4、由文书作出地国有关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有权人员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上述人员送达;(我国保留) 5、由对司法程序有利害关系的人将文书通过目的地国有关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有权人员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我国保留) 四、海牙送达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一)外国向我国的送达 1、驻华使领馆转送:驻华使领馆—司法部---转递最高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2、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转递最高院---有关人民法院---当事人 3、驻华使领馆向在华本国公民送达,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可不表示异议。 (二)我国法院向该缔约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按照以下程序: 1、中级法院或专门法院(请求书和司法文书)----高级人民法院----最高院----司法部----公约成员国指定的中央机关,然后该国按该国法律送达 2、或必要时, 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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