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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雅音乐’为什么是‘高’”质疑
对“‘高雅音乐’为什么是‘高’”质疑
《人民音乐》2005年第11期刊登周海宏博士的文章《有关“高雄音乐”与“通俗音乐”审美价值问题的分析》(以下简称“周文”)。该文一开始,便以黑体字的前言,批评了“多年来,在音乐界一直存在着对‘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之间审美价值大小的议论”中,“大量推崇‘高雅音乐’的言论往往并不是建立在冷静与坚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之上的。”周文认为这些议论“不从原理上阐明审美价值判断的依据”,所以“就不能令人信服地说明为什么‘高雅音乐’比通俗音乐的审美价值高,因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倾向也就不会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
本人拜读“周文”之后,对该文以“建立在冷静与坚实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从“原理上阐明审美价值判断的依据”,部分内容有所质疑:认为“周文”的“这种价值判断的倾向”部分上有偏颇谬误之处;认为该文以深入浅???的话语文风列举的不少例子亦有失准确,学术上也不够严谨。由于此文所涉及关于“高雅音乐”与“通俗音乐”的“审美价值大小”是一个举世关注的大课题,大学问,事关重大,影响深远,本人不揣冒昧,愿就“周文”中某些内容提出个人的一些不同看法,向周博士求教,亦期引起他人关注。
首先申明两点:1.本人不是音乐美学研究专家,从理论上的阐述(或曰从理论上批驳“周文”),以至从音乐心理学、音乐社会学等方面来探讨,恐怕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和资格;2.本人对通俗音乐不了解,不熟悉,没有研究;平时不听或曰不大喜欢听――这两点既是想说明自己没有理论的根基,又没有通俗音乐的知识,但作为一个从事作曲、演奏的音乐人士,或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人士,对此问题的关心是长期存在的,基本观念看法也是有的,当然只是一己之见,算是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吧。
一、 概念的梳理。我个人对“高雅音乐”和“通俗音乐”两类不同音乐的概念用语是“古典音乐”与“流行音乐”。我同意周文说“每个概念都不能涵盖人们实际上所指的这个音乐类别的全部作品”。我之所以选用上述概念用语也是“为了论述的方便”,个人还以为这样的用语似乎与国际上的概念比较接近。需要稍做解释的是,这里的“古典音乐”,已非指从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早期以欧洲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等为代表的古典乐派(Classical Period, Classicism),而正如英国牛津音乐辞典中对“古典”(Classical)一词注释条目第三所称:“该词亦是指对‘流行’(Popular)一语的对立反义词。”①我之所以不选用“高雅音乐”,一是我觉得并不确切;二是因为我不了解“‘高雅音乐’的概念最初被提出来的时候,乃是20世纪80年代初”的背景;三是我总觉得此语“高雅”二字,颇有自视高雅,自以为高之嫌,不利于与它种音乐(例如“通俗音乐”)共存并进。而“通俗音乐”我则选用“流行音乐”,因为这更是国际共识之词语,在辞典中Popular music(流行音乐)之涵义是“不同于古典音乐(unlike classical music)”,“适应大众口味的、普及的、通俗的音乐。”②但不管用何种词语,这两种不同音乐类别的概念是明晰的,各人仍可根据他(她)的习惯或看法,选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以上也并不是本文想说的主要方面。
二、 “周文”通过对“人类审美知觉能力发展”特征,对“通俗音乐与‘高雅音乐’形态上的差异”,对“二者受群体差异的原因”等的“分析”,遂得出“‘高雅音乐’为什么是‘高’”的四项理由――从“个体主观性”,“感性的有序与丰富”,“社会功能作用”及“审美价值判断的社会主导性影响”诸方面阐述。诚如周文认为“审美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是个人主观性的”,因而“每个人都有一把标准不同的尺子,那么就必然不能进行审美价值高低的比较,自然也就得不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的结论。”但这个“基础依据”却与“周文”前后所述大相径庭,因而自相矛盾地在文章开始及后来结论为“人们倾向于认为‘高雅音乐’的审美价值高于通俗音乐”(而且被认定是“社会现实”),认为对通俗音乐“人们对其审美价值的总体评价低于‘高雅音乐’”。“周文”中曾七次使用“人们”,我不懂此处“人们”的涵义,我个人倒倾向于把文中的“人们”的涵义理解为“周文”的作者本人或是一部分人群。我自己恐怕难咎置身于其中。
三、“审美价值的群体普适性原则”,“周文”是说其不同于“个体主观性”的另一价值判断因素。本文不拟从生理心理属性谈(因为不懂),但对“周文”中提到“存在着对于广泛群体都普遍适用的审美原则”很有兴趣,并以为这是审美价值判断的重要准绳及依据之一。流行音乐因其固有的功能和特征,在全球范围之内,确确实实是被亿万最“广泛群体都普遍”适应的大众口味。(我个人肤浅地认为节奏旋律的时尚特征和易上口易传唱是它的最基本最显著特性。)不幸的是,却由于“周文”“感性的有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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