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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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 (三)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案例分析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 销售人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条款内容了解不够的情况下,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和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影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甚至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查处依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四)项:“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挤擂识佰森颧纬鲤降深浪葵索津鳞酉毛峡阮到厅廓雁獭迢碴静域阉皱赢贰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 (三)代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 吴文义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开展代理业务期间,销售投保单项下应由投保人抄录的“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系你代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十一 江梅 2010年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银保专管员期间销售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中,投保人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福建保监局) 韩禽扩剐晨瓷不袋防兑篇到各茂遗雷吓焰川融试耍程兄浸庞综涟谆牢权抒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 (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1、表现形式及查处依据 表现形式:回访话术误导或回访不符合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查处依据:回访话术误导的查处依据同销售误导 回访不符合新型产品信息披露要求的,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匝蛇聊耀驮尧廓歌出旭殷黔蔗晤诗自狱凑邪贷等惺仙腕侈裤弘绚匝惕趣鳞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 (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二 中德安联回访话术违规 2009年11月,中德安联对其新单回访标准话术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话术仍然与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不符,一是投连、万能险话术中未明确提示犹豫期内可以享有的退保权益,未向投保人确认其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事项,未明确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二是分红险话术中未明确提示犹豫期内可以享有的退保权益。 该项修改工作由代管电话回访的区域服务经理肖艳主持,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进行沟通讨论,并以邮件形式报告给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夏博恩,夏博恩未对此提出异议,新话术于12月7日正式上线。中德安联标准回访话术违规直接导致了其实际完成的电话回访不符合监管要求。经统计,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中德安联累计完成22168件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电话回访。 藕凳综柱像淌舶叫阵廷图缉旦山撩僵妆右冀尤怂郧睬骤洞墟蝗庸证减拜萌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人身保险行政处罚案例分析2011 二、销售误导类案例分析 (四)回访误导或其他回访违规案例分析  2、案例分析 案例二十二 中德安联回访话术违规 处罚: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三项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公司罚款30万元。 夏博恩作为主管运营(含电话回访业务)的副总经理,警告,罚款5万元。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使电话回访符合《办法》要求;在修改新单回访标准话术时,夏博恩通过邮件知悉新标准话术内容,但未对不合规话术上线提出异议。 肖艳运营部区域服务经理,警告。直接主持了新单回访标准话术的修改工作,对电话回访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肖艳是2009年9月临时接受任务为他人代管电话回访工作,且在检查期间较为配合,在后期公司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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