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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重点问题】 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合同 侵权行为 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单独行为 其他法律事实 引例1:甲发现乙一人忙脱粒,主动帮忙。因谷子飞进甲的眼睛受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引例2:甲见乙拉车上坡非常吃力,主动在车后帮甲推车。乙因受力肩上的皮带松动,致车后滑撞伤甲,花去医药费500元,甲请求乙支付医药费。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 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性质: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因此是一种法律事实。第一,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第二,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第三,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引例:甲乙为邻居,甲有A房屋一幢,甲离家外出多年,A房屋闲置无人居住及使用,乙除了经常为甲打扫整理房屋外,并且认为该房屋闲置在此非常可惜,应该为甲好好利用一番,故乃将房屋出租于丙,每月收取租金2000元。 问题:(1)若乙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2)若乙是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的租赁合同,该行为的性质如何? 分析: (1)若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则构成无因管理;若乙为了自己的利益,则构成无权处分; (2)若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属于行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 2、与代理、无权代理 与代理: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 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引例:甲见临近房屋失火,即持灭火器前往救助,身负重伤。试问:1、设甲之救火徒劳无功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2、设甲救火之目的,在于避免自己房屋遭受波及时,能否成立无因管理?3、设救火者,系某市消防队员,能否成立无因管理?4、设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成立无因管理? 分析: (1)仍能成立无因管理:(2)为他人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无碍于无因管理的成立。(3)不能。(4)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以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为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客观要件 1、管理的概念:是一种广义上对事务进行的处置,既包括管理行为,也包括处分行为,至于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管理”从行为的性质上来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是一种法律行为。就管理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对无因管理,不能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只要求管理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 2、“他人事务”的界定:所谓“他人的”,一般在客观上应当以该项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作为判断标准,比如修缮他人房屋。如果管理的事务从内容及性质上难以判断是否属于他人时,则应当按照公平观念,依据管理人的主观意思而定。其标准: (1)事务须合法 (2)事务须不能专属于本人 (3)事务须适合债的发生 二、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主观要件 1、管理的是他人的利益 (1)“利益”的范围: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2)“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并不要求特定化,只要管理人有使利益归属于自身以外的人的意思,就可以认定。纵然管理人对利益所归属的他人有认知错误,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认定。例如以为管理的是甲的牛,后经过证实其实是乙的,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妨碍“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但是,若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当做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管理,尽管客观 上也使他人受益,却不应成立无因管理。 2、不排除管理人有为自己和本人增加共同利益或避免共同损失的动机。只要管理人意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而且并没有将该项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时,就可以认定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在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客观上达到管理他人事务的效果,也同样可以成立无因管理。 比如:甲、乙二家共用的下水道坏了,适逢乙全家外出旅游,不得已,甲只得请人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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