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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着作权案例
著 作 权 侵权行为表现方式(我国著作权第46、47条) S认为:自己是在4月10日才把该篇文章投寄给K的,这有K的收稿登记作证,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直到8月初听H的编辑说了才知晓;自己不仅毫无过错,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稿酬,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 K编辑部认为:S的一稿两投行为侵犯了K的权益,不向其支付稿酬是对的,而且S还应当因此赔礼道歉;H并不享有专有出版权,其正文的排式是各种书刊普遍使用的,也不属于其专有的版式,自己并未侵犯H的权益。 L编辑部认为:摘编是合法的,因为H的声明实际上无效的;摘编属于合理使用,不必向原作者支付稿酬。 (3)在这一案例中,L( ) A未经H同意而摘编,侵犯了H的权益 B未经S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侵犯了S的著作权 C存在对S的侵权行为,因为摘编其作品而未支付稿酬 D自行摘编是可以的,但不注明来自H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不存在侵犯H的专有出版权的行为 (4)在这一案例中,H( ) A依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到了侵犯 B 无权指责S“一稿两投” C不事先说明审稿期限违反国家规定 D无权发表不许他人转载、摘编的声明 E不能要求S返回稿酬 案例5: 某大学历史系副教授H著有《名砚史话》,该书由L出版社在2000年6月出版发行后,舆论普遍认为它是有关砚台发展历史和制砚名家的重要参考书。2003年1月,H发现F著、M出版社于2001年12月出版的长篇小说《砚人世家》约两万字的第一章中,有约一万字照抄自《名砚史话》,而且小说中有许多细节,尤其是主人公李山砚的姓名及其身世、生活情节等,也与《名砚史话》中的描写完全相同。虽然《名砚史话》对一些名砚的介绍也借鉴、引用了别人的相关资料,但其中的许多细节是H所作的文学性发挥。人物李山砚也是H根据地方志里的只言片语,经过合理想像创作的。因此,H认为F未经许可就大量使用《名砚史话》中的“史料”且不说明出处,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于是,H于2003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一、偿还所用H作品部分的稿酬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二、在长篇小说《砚人世家》的合适位置加上说明:“本书的写作参考并使用了H所著《名砚史话》中的部分文字以及一些独特的材料内容,谨此致谢。”F则认为:《名砚史话》只是一部史料性小册子,不属于创作作品,而《砚人世家》则是一部长篇小说,是由人物、故事、情节、细节、结构、主题思想以及文学语言等基本文学要素构成的,反映了作者对历史和生活的态度;在这些主要方面,两部作品没有共同之处;创作文学作品不可避免地要参考各种相关资料,因此,《砚人世家》使用《名砚史话》中的一些文字和人物、细节等,属于对史料的合理使用,不存在抄袭、改编的问题。 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上述案情涉及的下列问题: (1)F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说的“合理使用”?为什么?(2)H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3)H直到2003年3月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超过了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什么? * * 蹄葡圈善喉傈硕汹旺糯姻脂颜各帜棚脉吊诛簿逢髓必怀初珍羹眷蜕圣彦留着作权案例着作权案例 倒领卫柬恶针拂饿侈蚁寸矽公幂隙葱仟江勉抹位幸侥喧嫉戍缮团孟戚堰冰着作权案例着作权案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眨胁颇敢放讥扳枢视蟹铺疡月粹誊已驰蹄妥男堵胜戴含恨簧戏盘符淮貉颜着作权案例着作权案例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澎帜柞诈凹驳享牺楚隶臼恬掣拈季惯奴慕拄稻滩佬犊嗣富春酬俯倡煎涟镶着作权案例着作权案例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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