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分析-analysis of the joint debt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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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分析-analysis of the joint debt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

引言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婚姻家庭立法,与日常生活、家庭的和谐紧密相连,更 有利于稳定开展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生活中的 外部贸易活动逐步增加,夫妻静态属性的财产不再专注于保护和监管,夫妻共同 债务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这种情况下,在我们的法院系 统的审判中占据了很大比例。在中国,在目前的规定中,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缺 少系统的、全面的解释,仅有的也多只是反映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两者都关 注的平衡夫妻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相同,导致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 实际发生时面临着许多处理方面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实践提出了同样的问题,不 同的判决,使法律的指引作用削弱了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并且使法院的公信力下 降。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将带来许多类似的不和谐因素。由夫 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实践带来的学术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关注更多的是从婚姻法 及其司法解释开始,很少仔细研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 社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处理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有利于平衡不同主 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法的正义与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与此同时,也有 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理清审判思路、形成正确和相对有模式可供参考的裁判方法 和规范的判断标准。这样既有利于年轻的法官断案准确而有效率,也使得法律的 指引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对夫妻债务制度的规定十分零散, 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不仅不能全面保护夫妻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且给司 法实务操作带来了很多不便。针对立法上的此种弊端,我国的婚姻法应当在夫妻 财产制度部分专设条款,对夫妻债务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并可借 助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认定做出相对明确的 规定,以体现法律的逻辑性与体系性,使夫妻财产制度得以完善。因此,本文通 过分析,在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学习世界各国先进的做法与规 定,力求提出一些建议完善现有法律规定的有关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以更好地 应对存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棘手的问题。第一章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基于我国的婚姻家庭传统形式的根深蒂固,男女双方一经婚姻登记往往对家 庭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并不加以区分。在我国历次颁布实施的婚姻 法中也从未提出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概念,这其中包括 1950 年婚姻法。1980 年 婚姻法和 2001 年针对 1980 年婚姻法做出的重大修正。依据《婚姻法解释(二)》 中第二十四条的表述,夫妻二人在家庭之外行使家事代理权很容易被理解为表见 代理,所以出于更具操作性的考虑,对于共同债务的划分往往采用推定规则。但 是如果在实践中仅仅应用推定规则而忽视其他规则的辅助,则难免会导致实质上 的不公正,如果辅以其他规则则又有僭越法律、司法解释之嫌,这就使得法官在 实际裁判的过程中对相关案件的适用法律时处于两难境地。(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明文规定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作为界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是并没有做出明确地界定标准。1.产生时间的多段性 从债务产生的时间上看,通常意义上我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婚姻的存续期间。但是在法律的实际操作中,这种债务既可以发生于婚姻关系缔结前,也 可以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等各个阶段。在夫妻二人结婚之前,出于为婚后共同 居住生活考虑而购买的房子、家具、家用电器、筹备婚礼等所负的债务。在二人 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因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共同负有抚养义务人的处理,比 如:通过协议或者诉讼分割原共同财产所支付的评鉴费用、过户费用等,以及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扶养费用,子女的抚养支出费用, 比如因子女的教育、医疗、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需的赔偿造成的债务,都应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产生原因的多样性从产生的原因方面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为满足共同生活的衣食住行,如:吃穿用度、教育培养、医疗保健、共同接受继承或接受 赠与等行为所引起的。在此之外,夫妻二人婚姻的缔结最直接的表现是在家庭成 员方面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要求夫妻二人要共同赡养父 母、共同抚养子女。婚姻缔结双方可以遵从双方合意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存续 期间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也可以约定所应偿还的债务的义务归 属,即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约定内容为该债务归属为夫妻二人共 同债务抑或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灵魂,只要当事人的约 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 利,该约定都会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3.性质上的连带性 从性质上看,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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