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课件》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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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课件》课件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纠纷处理 主讲人:王琳琳 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一、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医疗损害责任部分的立法背景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近年来,医疗纠纷数量增多、性质恶化、索赔额暴涨、处理困难、社会影响大。 从2002年开始起草,到2009年12月26日经过四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经历了7年时间,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是《民法典》组成部分。 (二)《侵权责任法》的重大立法意义。 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范医疗行为;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再适用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结束了医疗纠纷处理“二元化”时代。 《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立法法》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目前规定人身损害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试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 (6)《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6月30日实行);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 (9)《关于审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实行)。 2、长期以来审理医疗纠纷的“二元化” 医疗损害制度长期的二元化医疗损害救济制度,主要表现为: (1)案由(法律责任)双轨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立案的案由决定审理程序 (2)赔偿标准双轨制:案由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如《条例》没有死亡赔偿金项目 (3)责任鉴定双轨制: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医疗事故纠纷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纠纷由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程序不同) 3、“二元化”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倾向保护医疗机构;二是最高法院一方面保护受害人利益,但又不能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对抗,只能采取双轨制的办法,并且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 二、《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统一案由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三)医疗侵权的种类 (四)举证责任问题 (五)赔偿标准问题 (六)鉴定问题 (一)统一案由。 侵权责任法统一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双轨制为医疗损害责任, 抛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三层意思: 1、提法科学,性质统一,较易规制; 2、与其它特殊侵权行为提法协调一致,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缺陷产品损害责任; 3、最重要一点,用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切割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关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为辅(54条、58条、59条)。 1、 54条、57条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2、58条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特殊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确无过错,便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即由行为承担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3、59条为无过错责任 。 原来《证据规定》第四条(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位阶低于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制定的法律的位阶 ,所以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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