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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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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防范》课件

第四章 医调委调解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双方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条 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收集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征询专家意见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医调委调解 第三十一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或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充分的,调解主持人或人民调解员应当予以回避。 第三十二条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之日起30日内(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时间)调解完毕。逾期未调解完毕,医患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四)项规定的解决途径。 第四章 医调委调解 第三十三条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时,保险公司可以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调查、调解及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报告制度的;   (二)未制定医疗纠纷处理预案的;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未及时启动预案或未按照预案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瞒报、缓报、谎报医疗纠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患方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财物、损害一方利益的,由医调委取消调解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谢 谢! 医疗纠纷防范及法律责任 巩义市紫荆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李灿辉 引言:医疗环境形势严峻 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备受公众关注 新闻媒体也热衷于医疗纠纷的报道,损害了医院、医务人员的形象 暴力索赔处处可见,职业“医闹”群体出现 相关法律法规欠完善,且存在地域差异 鉴定缺乏监督机制,随意性大,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利益严重受损 震惊世界的医务人员全副武装上班 (2006年深圳市平湖山厦医院) 据全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完全统计 ★ 2002年,全国发生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事件5093件,打伤医务人员2604人,医院财产损失6709万元 ★ 2004年,全国发生该类事件8093件,打伤医务人员3735人,医院财产损失1.24亿元 ★ 2006年1~10月,此类事件增至9831件,打伤医务人员5519人,医院财产损失2.04亿元 福建南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 福建南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 福建南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 医疗纠纷特点 无过错纠纷多,有过错纠纷和医疗事故少 协商解决多,经鉴定、司法解决少 外科纠纷多,内科纠纷少 恶性事件多,有理有节少 ——“四多四少” 医方原因 维权意识——悬殊 沟通不足——忽视患方知情选择同意权 盲目自信——对病情缺乏了解、估计不足 责任心——不足 服务态度——差 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程 管理环节不完善 病历书写不规范、病程记录不及时、不完善 患方原因  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强 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期望值高 借助纠纷实现经济目的不履行医嘱、私自外出等 职业“医闹”群体出现 社会矛盾的转嫁 其他方面原因  媒体对医疗纠纷案件不实、夸大的报道,损害医院及医务人员形象 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各地方适用法律法规不一致 国家对卫生事业投入不足,扶持少 部分案件法院判决医疗机构赔偿额度偏高 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郑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业经201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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