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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课件
第五章 司法鉴定管理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司法鉴定管理模式,主要是指以一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及执业行为、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以及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内容为主的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体制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运行机制。 司法鉴定管理模式的构成要素有: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措施或手段、管理体制、机制等。 二、司法鉴定管理的特点 鉴于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是法律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 统一性 综合性 针对性 第二节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 一、概念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 :法定的行政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和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领域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 法律依据: 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其他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仲裁法》中 。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保留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审批”和“司法鉴定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据统计,全国共有12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地方法规。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 部门规章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等;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部有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的规定等。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包括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有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另外,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部分地方立法性文件,如《吉林省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会议规则》、《吉林省司法技术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亲子鉴定标准(试行)》等。 二、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依据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适用 《决定》与其他法律的适用问题。《决定》作为司法鉴定管理的“基本法”,与其他基本法律规定的不相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决定》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而《决定》第九条规定的“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对诉讼中发生争议的鉴定事项应当依照《决定》规定适用,这也符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者“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 三、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主体和模式 在我国,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根据《决定》规定,全国对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三、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主体和模式 根据行政许可法、《决定》和司法部颁发的两个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二级管理为主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模式已经确立。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地市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和任务,在此基础上,最终建立起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三级(部、省、地)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模式。 四、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内容与路径 内容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实行准入管理、资质管理、执业管理、质量管理、监督管理和实施活动管理等不同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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