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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同法案例》课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判例 沈敏荣 案例一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二 2000年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三 1992年6月,我国北方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与澳大利亚PM公司(以下简称澳方公司)成交油炸花生米200公吨、每公吨CFR悉尼400美元,总金额为80 000美元,交货期为L 992年9—12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我方公司签订合同后,开始组织货源,但由于供应贷的加工厂加工能力所限,致使货源不足,我方公司当年只交了50公吨,其余150公吨经双方协商同意延长至下一年度内交货。 l993年,我国部分花生产地发生自然灾害,花生减产,又加上供应货的加工厂停止生产这种产品,我方公司无力组织货源,于是于1993年9月26日函电澳方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 澳方公司于9月29日回电,认为自然灾害并不能成为卖方解除免交货物责任的“不可抗力”理由,井称该商品市场价格已上涨,由于我方公司未交货已使其损失2万美元,因而要求我方公司无偿供应其它品种胡同类食品抵偿其损失。 我方公司对此项要求不同意,坚持因“不可抗力”为不能交货的理由,因而不承担不能交货责任,也无义务对澳方公司进行其它补偿。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澳方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向中国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仲裁申请书中强调,中方公司所称“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迟延交货的原因是加工能力不足,而这之后出现的自然灾害是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免除交货的责任的。并提出中方公司如不愿以商品抵偿其损失,涣方公司就坚持家赔2万美元。 案例四 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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