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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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课件

案例四 谢某兄妹4人,母亲生前是某市较有名气的妇产科医生。其母去世以后,谢某兄妹经协商分割了母亲的遗产。其余书籍等小件物品随各人所好拿取。谢某在拿回的书籍中,发现母亲根据多年临床实践撰写的遗著手稿一部,遂与出版社联系出版,得稿费8000元。谢某的兄妹知道后,要求将稿费按遗产分割,谢某却不同意。问:此稿费是否可以做为遗产进行分割? 答:此案涉及到著作权和遗产的范围问题。 著作权对作者来说在死后还享有50年。在50年内要使用死者的著作,必须经过死者的继承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属遗产的范围。上述案例中的稿费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案例五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甲提出他要2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问:此案如何处理? 三、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 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 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案例六 甲乙父母去世时遗下房屋10间。甲已 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1间。后乙经人介绍与丙女认识,准备结婚。此时丙在国外搞援建项目的叔叔答应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不久,乙与丙结婚。婚后甲同意将空闲的4间房屋给乙、丙居住。半年后,丙的叔叔把彩电带回送给丙。1年后,乙丙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争议,诉至法院。丙要求分得2间房屋,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分给自己一半,丙不同意。问:1. 丙是否可以分得2间房屋?2. 乙是否可以分得一半彩电的价款? 四、婚前继承财产与婚后财产 答:此案涉及到继承、个人财产、夫妇共同财产问题。 1. 房屋是乙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为乙所有,丙不应分割。 理由:10间房屋是甲乙父母的遗产,在父母去世时,其所有权就属于甲乙,甲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应均分,即每人5间,乙虽在婚后才居住另外4间,但所有权早已属乙,是乙的婚前财产。 按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因此,丙不应分割房屋。 2. 彩电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作价后,乙可以分得一半。 理由:丙的叔叔虽婚前答应送丙一台彩电,但到丙婚后才得实物。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8条规定:“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彩电赠与成立的时间应为婚后。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其间所得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财产及其它合法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半。 据此,乙的要求是合法的。 案例七 薛甲自小被收养。后养母又生薛乙,但对薛甲仍待之如亲生。“文革”时,薛父被错打成反革命,工资被扣发,薛母无工作,全家仅靠薛甲的微薄工资生活。80年代初,国家落实政策,补发薛父工资近2万元。90年春天,薛甲出差时,家里发生火灾,薛父因烟呛窒息死亡。薛母因病住医院,幸免于难。安排完后事,薛乙拿出一纸,声称这是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薛甲接过纸一看,只见上面写道,在父去世后,家里的所有财产由薛乙继承,并有父亲的印章。薛甲初看信以为真,但想到无工作的母亲和父亲的为人,又仔细看笔迹认为可疑,但薛乙坚持遗嘱是真的,并将存款改为自己的名字。薛甲没办法,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遗嘱确系伪造。问:此案如何处理? 五、继承权的丧失 答:此案涉及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属于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因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薛乙伪造遗嘱的行为,侵害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薛母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法院应认定丧失继承权。薛父所留遗产由薛甲和薛母继承。 案例八 侯甲侯乙为兄妹。1986年,侯父母相继去世,兄妹俩办完后事,侯甲提出把遗产分一下,当时侯乙说,家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只有3间房子,你们住吧。侯甲对房子整修后,写信给侯乙,说房子已整修完毕,她如果要请回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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