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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课件
婚姻法案例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文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文某某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态度,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处罚。 ???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文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的父母张某带着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公证处要求为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原来,张某的父母出钱为儿子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但又怕自己的孩子发生婚变,同时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以为自己现在买的房子会在孩子结婚一段时间后变成夫妻共同产,在孩子离婚的时候自己的辛苦钱会无辜的给女方一半,便来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目的就是想证明房子是儿子一个人的,但还不想让儿子的女朋友知道,怕影响双方的感情。没想到被公证人员告知这种公证不能代办,只能当事人双方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最后只能悻悻而归。 最近,经常有父母拿着儿子、女儿的身份证、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他们却均被告知不能代为帮孩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这种公证不能由父母代办,也不能由一方单独来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对自己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证明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要男女双方拿着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其实,张某父母的担心其实也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某父母在婚前为他买的房子,如果张某和他的女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1.女方王美玉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她与被告刘一林在1994年6月16日自愿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尚可,生养了一个女儿。后来因为家庭经济以及男方在外有第三者,夫妻产生矛盾,婚姻维持10年后两人离婚,二人对孩子和财产的归属进行了划分。 可是,2007年的一天,王美玉偶然听说刘一林在布吉还有一套商品房,并且被曾经与其有男女关系的女人,以福田法院判决刘一林返还欠款为由查封了。王美玉这才知道,原来刘一林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 王美玉很气愤:“我们离婚是因为被告过错而造成,由于我不懂得用法律为自己争取权益,又害怕他纠缠不休,才签订了不平等的离婚协议,现在我既然知道他当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我就要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王美玉请求法院判令:一、将被告位于深圳布吉某住宅产权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一林辩称:“那套房子不是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堂弟刘一全用我的名义买的,因他那时候还没有深圳户口,就借用了我的名义购买。我们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有见证人在场作证。”同时又辩称,这件事是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女方王美玉是知情的。他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房产已转至他人名下 一审法院查明,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王美玉抚养,位于泥岗村的一套房产归刘一林所有,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 另查,位于布吉的房产于1997年11月27日登记在刘一林名下,登记价为60200元。王美玉主张“离婚后才知道被告名下有该套房产”,刘一林主张“该房屋是由其堂弟出资购买,因没有深圳户口,故借被告名义购买。”刘一林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承诺书》,但王美玉说:“从没有见过这份《承诺书》。” 又查,2008年3月21日,位于布吉的这套房产以赠予的方式,转到案外人何淑珍名下。 在法院调查期间,因双方对这套涉案房屋现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美玉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因被告刘一林不配合,导致评估人员无法进入室内现场勘察,故评估人员对该房屋进行多项假设的前提下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评估总值为24万元。 3 一审判决被告给付2/3房款 因该房屋产权已过户到案外人名下,无法分割。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应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刘一林个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刘一林主张该房屋是其堂弟的事实,因王美玉否认,他提交的《承诺书》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还指出,刘一林不但在离婚时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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