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课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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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课件》课件

婚姻继承法 主讲:张竞芳 前 言 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包二奶” (三)关于家庭暴力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将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 另一种认为80年婚姻法是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应以80年婚姻法为基础,只是针对现实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关于重婚问题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 有学者主张应扩大重婚罪的范围,将那些虽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婚罪。绝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1与婚姻的概念相冲突;2婚外同居的表现形式多样,情况比较复杂;3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1虐待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刑法中无家庭暴力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如一次殴打或一次性暴力;3虐待一般为精神折磨,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 (三)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4条补充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巫昌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四)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新婚姻法回避了事实婚姻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后对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 学者观点:1认为结婚举行仪式是多年婚姻习俗,法律硬性规定取消不承认,实践中不易执行,因此应当承认。2认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承认。认为如果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因的,应予以承认。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关于夫妻财产制问题 新婚姻法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完善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对婚姻法修正案中曾规定的夫妻财产转化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是对妇女不利;二是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 (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 多数人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更科学、更准确。 (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从有无过错上讲,分为三种情况:1是双方均无过错;2是双方均有过错;3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 这一制度的作用是:1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使无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2制裁、预防违法行为。3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婚姻法学专家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起草了民法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稿。 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 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两种方案: 一种方案是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完整地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使其单独成编,叫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这是法典主义方案。 另一种方案是保留《婚姻法》的单行法地位,仅在民法的相关部分(如人身权章的身份权节)对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与《婚姻法》相衔接。这是单行法主义方案。 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 第一章通则,是有关该编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亲属,是有关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规定。 第三章结婚,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四章夫妻,是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 第五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时的财产清算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 第六章父母子女,既有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一般规定,也有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专门规定。父母与人工生育子女是否需要规定,尚需作进一步的研究。 抚养与赡养应否对等问题。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 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于子女犯有故意杀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就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 父母与婚生子女问题。 国外立法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即指丈夫证明在妻子受胎期内, 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其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问题。 三种情况:1生父母在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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