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案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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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案件》课件

五、少年刑事案件 (一)何謂少年刑事案件(少事法第二十七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的結果: 少年有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應) 認少年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 (應/得)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的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但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則不適用。 五、少年刑事案件 1、少年法庭處理流程 2、兒童、少年虞犯、未滿14歲觸法少年處理流程圖 3、14歲以上未滿18歲觸法少年處理流程圖 六、相關處理流程 參、結語   少年觀護制度隨著社會工作也逐漸專業化。 觀護工作的目的乃在促使少年的行為改變,故運用社會個案工作於少年觀護工作的領域中,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如何與社工人員更緊密地聯繫與配合,共創更大的合作空間,是當前觀護工作很重要的課題之一,故追求少年之最佳福祉,才是未來少年及國家之福。 (社區發展季刊:從社會工作觀點探討少年觀護工作。) END 謝謝大家 指導老師:陳麗欣 老師 組長:9729063 王以平 組員:9729049 鄭育如 9729071 周佩妤 9729088 鄭宇婷 9729110 楊茜茹 9829095 郭芷妍 9829115 黃婷琪 -從少年事件法細看少年觀護制度 壹、前言 本小組從少事法與少年觀護制度相互對應說明,瞭解到各個部份的內涵,包括法令適用對象、少年調查官及保護官之職務、保護處分的項目及內容、處遇流程、少年刑事案件等,讓大家對少事法有個基本架構與概念。 貳、從少事法認識少年觀護制度 一、少年觀護制度設立的用意及目的 二、少年觀護制度的適用對象及事件 三、少年法院之組織 四、少年保護事件 五、少年刑事案件 六、相關處理流程 一、少年觀護制度設立的用意及目的 用意: 1、監督 2、管束 3、輔導 4、保護的處遇措施 目的:(少事法第一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將反社會性較輕的觸法、虞犯少年置於自由社會加以保安處分。 促使少年行為的改變 (一)適用對象 1、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  (參見少事法第二條) 2、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參見少事法第八十五條之一)   按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換言之,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人僅得適用少年保護處分。 二、少年觀護制度的適用對象與事件 二、少年觀護制度的適用對象與事件 (二)適用事件(參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 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法院之組織 (一)以高雄少年法院為例 加以做說明: 三、少年法院之組織 (二)何謂少年法院 該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專責少年事件之處理與少年保護工作 。 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基礎,在於肯定少年具有善良的本質與可教性及無限之發展性,並秉持「以保護代替監禁,以教養代替處罰」之宗旨。 少年法院為獨立於普通法院外,是處理少年案件的特設機構,具有嚴密的組織體系。於層級上,少年法院與地方法院同等級。 (三)少年法院與一般法院之差別 兼具司法、教育及保護性質 保護優先及教育優先之精神 法官專業久任的制度 少年調查官之全程參與 協商式審理之措施 個別化與多樣化之處遇方式 溫暖與人性化的審判環境 三、少年法院之組織 (四)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沿革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 八十六年以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者為觀護人。 八十六年修法之後,觀護人被分為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 三、少年法院之組織 三、少年法院之組織 (四)少年調查官主要業務為下列七項 (一) 審理前調查 目的在了解少年的人格及特質,明瞭所生長的環境,發掘少年在犯罪行為下所隱藏的特殊因素,及提供少年的問題與需要,作為法官決定少年處遇之參考。 (二) 出庭陳述 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出庭陳述調查及處理之意見,故於審前調查後,少年調查官得於出庭陳述時,在提出補充的建議,以作為法官審理的參考。 (三) 急速輔導 少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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