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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制讲座》课件
建设法制讲座 主讲:杨建武 2006年11月20日 第一部分:建设法制建设概况 第二部分:建设行政许可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管理 第四部分:建设合同及纠纷处理 ★ 88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 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制度的由来:(1)论证 (2)源渊 ★ 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二十条 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某市建设景观大道:宽112m其中绿化带各25m 第二十二条 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变化 注:集体土地流转 住宅用地的自有化 一元二级三层次四分支 一国两制三法四域 一、合同及其成立、生效和无效 二、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 定结算工程价款 三、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四、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五、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七、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 八、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 九、“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十、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涵义 (一)合同的涵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非平等主体、非民事权利义务 合同的生效法律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完全 (2)意思表示真实; 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3)合同内容合法;违法贩毒 (4)合同形式合法。要式、不要式 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特别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开工令、施工许可-案例无棣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 必须招标的工程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三、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四、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 以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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