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民法课件》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6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思修民法课件》课件

* * ? 黄永彬和蒋伦芳都是泸天化集团公司404分厂的职工,1963年结婚。婚后,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他们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1996年,50多岁的黄永彬认识了33岁的张学英并与之公开同居。 案例:“社会公德”首成判例 * *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并经公证,愿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余元及自己所用手机等共计6万元的财产赠给张学英。4天后,黄永彬因肝癌晚期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张学英向蒋伦芳索要黄永彬的遗产时遭拒绝,遂将蒋推上了法庭。 * * 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中院以“公民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黄永彬与张学英在非法同居关系下所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嘱虽是黄的真实意思表示,虽形式上合法但实质赠与财物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为由,终审判决驳回了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 * “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在判决本案时,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练习题: 【例题1】何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而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的房屋的张某。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例题2】 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十万元,何某坚持八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张某体弱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 D.公平原则 * *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二、民事主体制度 * *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自然人 对于出生时间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采用了当代医学公认的出生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而且能独立呼吸。 我国不承认为未出生的胎儿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在我国《继承法》第28条作了特别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自然人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①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 ②宣告死亡,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日常化、定型化和纯获利益的行为.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文档评论(0)

wuyoujun9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