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立法模式研究-research on the mode of accomplice legislation.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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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立法模式研究-research on the mode of accomplice legislation

前言共同犯罪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历来都是各国刑事立法关注的重 点之一。但是,各国共犯制度的规制方式和设定目的有所不同。我国采用以作用分类法为主的混合分类法,即按共犯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 的作用大小,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外依分工分类法将教唆犯作为 独立的共犯类型。在提倡刑事法治、强调罪刑法定的背景下,分工分类法体现 了以行为作为刑法学的根基这样的基本理念,更能适应法治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研究分工分类法的立法模式及其概念对于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的修正具有重要的 意义。而如果采取分工分类法,正犯概念、正犯与共犯的区分、犯罪事实支配理 论等问题就成为必然的研究课题。近些年来,我们可以发现如片面共犯、间接 共犯、承继共犯、教唆犯的处罚根据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对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共犯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共犯立法模式的完善,很 少提出详尽的介绍或是论述。基于此,本文拟对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性的共犯立 法模式及相应的理论学说进行系统评述和阐释,进而为我国的共犯立法模式提 供建议。目前,我国的共犯理论还存在一些不妥之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 国传统共犯理论在论证共犯的处罚根据方面欠妥,其中包括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与身份、间接正犯的理解等问题。二是应受处罚的共犯行为被排除在现行 共犯制度之外,如片面共犯的处罚等问题。历史的经验证明,学习其它国家的 法律经验对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法制建设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 研究相关国家的共犯立法制度,为本国立法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就具有一定 的实践意义。本文拟由评析有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模式及相关理论学说出发,分 析我国的共犯立法模式本身所存在的利弊,检讨我国的共犯立法模式之不足, 期望对我国的共犯立法更加科学化提出有益的意见与建议。第一章共犯立法模式述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场合,如何对其定罪量刑,与共犯立法模式紧密相关。 本来,实行行为是犯罪的核心,在单独犯的场合,一般只有实施了符合构成要 件所描述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但是,在共犯的场合,有人借助他人实施犯罪企 图或者为他人犯罪加工,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对此,在立法上应当如何规制, 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大陆法系有些国家认识到实行行为在犯罪认定中的首要 地位,将共同犯罪体系构建的基石奠立于以实行行为为基底的正犯概念之上, 以正犯为基础,力求恰当界定共犯的内涵,以理解共同犯罪问题。而有的国家, 并未作出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一律以正犯对待。前 一种共犯立法模式,称为区分制立法模式,后一种模式称为单一制立法模式。 以下,拟对这两种模式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作出阐释。第一节共犯的单一制立法模式一、单一制立法模式的含义世界上有不少的国家采取单一的正犯体系,如意大利刑法第 110 条规定:“当 数人共同参与同一犯罪时,对于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均处以法律为该犯罪规 定的刑罚,以下各条另有规定者除外。”奥地利刑法典第 12 条规定:“自己实施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通过他人实施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者为应受刑 罚处罚的行为的实施提供帮助的,均是正犯。” 巴西刑法、挪威刑法、丹麦刑 法、阿根廷刑法等均属于此类。单一的正犯概念,又称包括的正犯概念,①其作为一种立法模式,存在的时 间相当久远。单一的正犯概念就其立法形式上来讲,就是指凡是参与犯罪的人 都以正犯论处,也就是说,没有共犯概念的存在。它将所有为犯罪的成立提供 条件的人都视为正犯,②并规定一个统一的法定刑,各个犯罪者的量刑在同一刑 罚范围下根据各犯罪行为者的犯罪具体参与程度来确定。二、单一制立法模式的由来单一正犯的源流,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但比较有影响的当属 17 世①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第 300 页。② 也可以说所有对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人皆认定为正犯。纪赛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 endor f )的赎罪理论,其在共犯论上确立了“原因自由”的理念,此后的共犯论都受其影响。①但单一正犯概念真正得以发 展,是李斯特(Li szt )的功劳。②李斯特逐渐脱离当时的学问实证主义,而转 为探求伦理上、概念上要素本身所产生的限制。李斯特认为:“由所谓的原因概 念所产生的结果,是指:(1)参与因设定而已经发生结果的条件以致惹起结果 时,是惹起该结果的人;(2)因对结果而言,所有的条件均具备相同价值,所 以在参与惹起结果的个人之间,并没有概念上的区别;(3)(正犯与共犯之间) 其处罚的正当性无异,唯有在同一法定刑限度内,才是妥当的。从其见解来看, 李斯特的想法是从因果关系(条件说)出发,透过相同的因果流程,达到不加 以区分正犯、共犯的想法。”③单一正犯概念的广为流传,始于 1895 年国际刑事学协会于奥地利林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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