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若干问题分析-analysis on several problems of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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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若干问题分析-analysis on several problems of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摘要共同正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共同正犯是 法定的共同犯罪类型,这些国家对共同正犯的研究也颇为深入。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 的分类采用的是混合分类法,即以作用分类法为主,以分工分类法为辅的分类方法,因 此,共同正犯并没有作为法定的共同犯罪类型被规定于我国的刑法体系之内。但在司法 实践中,共同正犯这种共同犯罪形式经常出现,所以很值得研究。共同正犯理论本身内 涵十分广泛,然而我国对共同正犯这一理论的研究也是刚刚起步,对于共同正犯在司法 实践中的处理也存在较多的争议,因此,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刑法理论,合理借鉴国外有 关该理论的研究成果并对之进行适合于我国国情的修正完善,以期使之能融入我国刑法 理论体系,对我国共同正犯刑法理论研究有所裨益,有所延伸。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共同正犯概说。首先,本部分深入剖析了共同正犯这一概念,并以客观的共犯论为逻辑起点,以形式上是否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等行 为外观的侧面为标准,把共同正犯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 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对法益具有现实侵害性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其次,又在共同正犯性 质之争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再次,对于共同正犯本质的论述,本部分在犯罪 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对立的基础之上,强调了部分犯罪共同说在理解共同正犯这一概念 的理论优势,并对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相应的见解;最后,对于共同正犯 的成立要件,本文主要从主观上行为人需具有“共同实行的故意”以及客观上行为人具 有“共同实行的事实”这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共同正犯与犯罪未完成形态。首先,对于共同正犯与犯罪预备的关系, 本文主要从犯罪预备中的共同正犯和共同正犯的犯罪预备这两个概念进行讨论;其次, 共同正犯与犯罪未遂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共同正犯的着手与共同正犯的未遂两个方面;最 后,对于共同正犯与犯罪中止的讨论,本文在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即时间性、自动性、 有效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讨论。第三部分:共同正犯与身份。对这一部分的论述,主要分为两个大的方面:共同正 犯与纯正身份;共同正犯与不纯正身份。首先,共同正犯与纯正身份的关系,本文先从“无特定身份者能否成为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这一问题入手,在肯定折衷说的前提下,进一步论述了“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不同身份者 共同犯罪的认定”这两个问题;其次,共同正犯与不纯正身份这个问题主要从“无特定 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犯罪 的量刑”这两个方面上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共同正犯与认识错误。本部分介绍了共同正犯的法律认识错误与共同正 犯的事实认识错误这两个问题。对于共同正犯的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的误解不能改变 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这种认识错误不会影响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共同正犯的事实认 识错误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对同一构成要件内的 错误,应该依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按照各行为人预谋犯罪的既遂处理。对于不同构成 要件内的错误,也应该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对于共同正犯之间意思联络不 一致的情形,应在构成要件重合的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故意的成立;对于共同正犯之间 意思联络一致,但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问题,也应该在构成要件重合的限度 内肯定共同正犯故意的成立。第五部分:我国共同正犯问题的立法完善。由于我国刑法对共同正犯缺少立法上的 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正犯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张从共同正犯的 犯罪形态、共同正犯与身份、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三个方面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 式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以期减少自由裁量权,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关键词:共同正犯,犯罪停止形态,身份,认识错误ABSTRACT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JPO) is an essential concept in Criminal Law. In some countries such as Germany and Japan, which belong to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JPO is a legal category of joint offence. Therefore, their research on JPO is fairly profound. In our Criminal Law, the classification of joint offenders employs the method of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JOP has not yet been c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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