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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发展》课件
民事权利的发展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发展 四、民事权利的限制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权利”的概念,起源于古罗马法,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并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关于权利的本质问题,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客观说”:德国法学家耶林(Jhering)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权利。 2、“主观说”:德国法学家温特夏德(Windscheid)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 3、“法力说”:德国学者梅克尔(Merkel)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我们认为,权利是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概念,是民法对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某种民事行为并实现其特定利益的认可和保障。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具有法定性 2、民事权利具有意志性 3、民事权利具有利益性 4、民事权利具有保障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发展 (一)人格权的发展 (二)身份权的发展 (三)财产权的发展 (一)人格权的发展 1、人格权的主体范围由小到大,最后发展到所有的民事主体 最初的人格权只由奴隶主贵族享有,奴隶不享有人格权,只是奴隶主的财产,连生存的人格权也不能得到保证。至罗马法,除贵族享有人格权,自由民也享有人格权,但却因法定事由导致人格减等甚至丧失,沦为奴隶者不享有人格权。至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人人权利平等,均享有人格权。在立法确认法人制度后,法人也享有人格权,在承认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立法制度下,合伙也具有相应的人格权,人格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二)身份权的发展 1、从亲属法身份权到非亲属法身份权 在古代社会,身份权一般只存在于亲属法中,表现为夫权、父权、家父权、亲属权等。近代以来,在亲属法以外的领域,法律也逐渐确认了身份权,如非亲属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社员身份权等等。 (三)财产权的发展 1、所有权权能分离与股权 2、所有权权能分离与信托权 3、物的观念更新与新的用益物权 4、债权的物权化与租赁权 5、债权的证券化与票据权利 6、新型知识财产与知识产权体系化 1、所有权权能分离与股权 股权,又称股东权。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将其出资财产的支配权,转化为仅对出资财产价值形态享有收益权为主的股权。关于股权的性质,我国理论界有“所有权说”、“债权说”和“社员权说”三大流派。这三大流派的学说都不能完整、充分地解释股权的性质,“所有权说”无法解释股东对公司财产最终处分权的丧失, “债权说”无法说明股东的表决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和股份处置权的基本属性,无法区别股东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与债权人购买公司债券的行为的差异,而 “社员权说”破坏了人们对社员权的一般认识,将人合性质的社团之社员权,简单套用于以出资为条件的公司股东,其推论容易引起争论;同时,该理论将以间接管理公司财产、保证实现股东利益为目的的表决权,归类为非财产权,其理由并不充分。上述情况表明,股权从整体上看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一项独立性的财产权,也是一种集合的财产权。 2、所有权权能分离与信托权 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在信托关系中,信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的处分权,受益人则享有信托利益的收益权。那信托权具体指的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些显然不能沿用传统的所有权理论来解释。英美法系学者从分割财产权的立场从发,主张以“双重所有权”来阐释信托关系的本质,即受托人是普通法上所有人或名义所有人,而受益人则为衡平法上所有人或事实所有人。大陆法系学者则借用传统民法的理论与概念范畴,对信托制度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说明。主要观点有:一是“物权—债权说”,即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人对受托人的债权;二是“物权—代理权(管理权)”说,即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为受益人的代理权(管理权)。 3、物的观念更新与新的用益物权 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的广泛运用,使得原来不为人们认识和控制的事物变成了权利设定的对象。物的概念扩张与物的利用途径扩展,直接影响着传统的物权法体系,诸如相邻权、地上权、地役权制度面临着扩充解释或重新规制的必要。 一是环境物权。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资源是一种无形物,可以在理论上创设以此为客体的“无体物权或无形物权”。 尽管“无形(体)物权”的说法有失精当,但在传统的用益物权之外建立一个包括环境使用权、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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