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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PPT -19 民事诉讼执行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程序总论 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第三节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 第四节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总论 一、民事执行概述 二、执行主体与标的 三、执行管辖与执行依据 一、概述 (一)概念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联系区别 1、联系 审判程序是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保障。 2、区别 具体任务不同。 程序的构成不同。 审判程序是由若干个完全各自独立的程序所构成的综合性程序;执行程序由若干个独立的执行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程序。 (二)民事执行行为的分类 1、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2、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对行为执行与对物执行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益相结合 (四)民事执行法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划。 二、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执行参与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 (二)执行标的 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执行对象或执行客体。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三、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依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书。 (2)刑事裁定主要有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裁定,维持原判中有财产内容的裁定以及减少罚金裁定等。 2、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2)公证债权文书。 (二)管辖法院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制裁处罚处理→决定、支付令 (2)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207条改为201条) 2、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国内仲裁——财产和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一、执行开始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三、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 四、执行和解 五、不予执行 六、执行中止 七、执行终结 ? 一、执行开始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新法第215条期间的规定。注意: (1)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区别于旧法的规定。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或执行令。 (三) 暂缓执行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1、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注意:执行过程不可以调解(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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