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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三讲 西塞罗《国家法律篇》的主要内容
《法学经典著作选读》第三讲 西塞罗《国家法律篇》的主要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 再 见 《国家篇 法律篇》 【古罗马】西赛罗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封丽霞教授 西赛罗(公元前106-前43) 国家理论 自然法理论 法治理论 总结与评价:历史贡献 第一部分:国家理论 一、国家的起源与定义 共和国(commonwealth)是人民的事业,人民并不是以任何方式相互联系的任何人的集团,而是在大家公认的法律及正义之下集合的一种人群,以谋大家的共同利益。 国家具有四个特点 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民共同体,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是基于人们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和共同法律认识而订立的协定;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上帝或其他神; 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 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利益。 二、正义与国家 针对当时流行的观点,西赛罗提出: 音乐家所说的歌曲和谐就是一个国家的一致,这是任何共和国中永久联盟的最强有力和最佳的纽带;而没有正义来帮助,这种一致是永远不会出现的。 如果没有最严格的正义治理就不可能,否则的话,我们就必定认为,至此为止我们所提出的关于共和国的一切论断等于零。 三、政体理论 (一)政体的分类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此人为君主,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君主制。(恩爱) 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智慧) 当所有权力都在人民手中,就出现人民的城邦,即其一切权力归人民。(自由) (二)政体循环论 从君主制向民主制的转变 从民主制向僭主政府的转变 每一种国家形式面前都有一条陡峭泥泞的道路,会导致一个与它邻近的腐败形式 。这样一来,国家的统治权就像一个球,僭主从国王的手中攫取,贵族或人民又从僭主手中夺走,随后又有某个寡头派别或某个僭主从他们手中窃取,因此,没有一种政府形式能够长久地自我维持。 (三)混合政体论 一种温和的并平衡了的政府形式(结合了这三种优良的简单政府形式)甚至比君主制更为可取。因为一个国家中必须有一种最高的和高贵的成分,某些权力应该授予上层公民,而某些事物又应该留给民众来判断和欲求。 四、理想的国家制度 核心:权力均衡原则 第一,国家实行普遍的选举制度 第二,国家机构的组成 第三,国家官职的设立 国家机构的组成 执政官(君主成分) 元老院(贵族成分) 人民大会(民主成分) 一个理想的国家,要通过不同因素之间的协调而获得和谐。其方法是把上、中、下三层等级公正且合乎情理地混合在一起。(理想的政体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制 ) 国家官职的设立 保民官 监察官 裁判官 财政官 一个政府是由其官吏以及那些指导政府事务的人组成的,并且国家的不同类型是通过它们国家的官吏构成来辨认的。 五、理想的政治家 政治家的品德 理想政治家的标准和条件 政治家追求的价值和目标 政治家品德 当一个民族的贵族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改变时,该民族的特点之转变才会发生。因此,上层人干坏事对国家特别危险,因为他们不仅自己沉溺于邪恶勾当,而且以他们的病毒传染了整个共和国;不仅因为他们腐败了,而且因为他们还腐蚀其他人,并以他们的坏榜样而不是他们的罪孽造成更大危害。 第二部分:自然法理论 一、理性、法与正义 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的职能。 二、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正确的理性-与自然法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决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 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他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服从它的人们就是放弃了他的较好的自我,而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本质,他将因此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已经逃脱了人们称之为处罚的一切其他后果。 自然法的特点 自然法的是人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 自然法普遍存在的,统治全世界。任何时候和任何民族都应遵守。 人们只有遵循自然法的要求建立国家,制定法律,才符合人的本性要求。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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