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几个理论问题分析-analysis of several theoretical issues concerning property insurance benefit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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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几个理论问题分析-analysis of several theoretical issues concerning property insurance benefits

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 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 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烟台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 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 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 在非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论文范围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论文作者同意,不 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随意复制、抄录、拍照或以任何方式传播。否则, 引起有碍作者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引 言财产保险利益制度从产生开始,就与避免赌博,防范道德风险等功能联系在一起。财产 保险利益制度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性质和机制,以及保险合同本身的射幸性决定了财产保 险利益制度是整个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理论,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财产保险制度已经在各国 保险法上构成了基本的理论制度,但是什么是财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包括什么 等问题,两大法系的立法、判例与学说并没有一致的见解。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还存 有不足,大陆法系的商法或保险法不仅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明确的区分, 对财产保险利益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具体划分。同时,对财产保险利益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 在理论上,较少的注重实践,实务中有许多的与财产保险利益有关的保险案例,因为理论的 研究和立法的滞后,而使许多案例在解决的过程中引发了不少的争议。与国外发达国家较成熟的财产保险利益制度研究相比,我国的保险法起步较晚,对保险 的认识需要一个不断加深的过程。而且与国外的保险种类相比,我国的保险种类比较单一, 使得许多具有财产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本文阐述了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上的立法界定,及在这两个法系上 发展历程。讨论了财产保险利益的功能,明确它的重要意义。通过比较研究国外保险学说的 有益成果,借鉴国外和地区的相关制度,对海上财产保险利益制度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 保险利益进行了研究,从而提出借鉴改进的意见。第一章财产保险利益的概述现代保险在发展之初,保险合同与赌博行为常常混在一起,为了区分赌博行为与保险合 同之间的不同,在 17 世纪中期时,英国在保险法上要求被保险人在承保时对保险标的要具 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要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至此保险利 益的概念应运而生。一、 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关于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有的国家采用在立法时对财产保险利益做出定义,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只要与定义相符,就认定具有保险利益。其他国家则采用另一种方式,即采用列举 的方式,在立法上列举好各种保险利益的种类,然后在实践中比照法律的规定,判断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以下内容则详细论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立法上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界定。(一)英美法系国家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立法界定在英美法系上首次提出保险利益这一概念的是在 1746 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上,该法 规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要求,要使海上保险合同具有法律上承认的效力,要求之一就是 被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必须具有利益。这一规定虽然具有前瞻性,但规定并不详细,并不能 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遂在 1788 年英国通过其《海上保险法》要求在关于船舶或货物的 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其中至少一个人要具有保险利益。随后在 1906 年的《英国海上保 险法》明确给出了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指明了海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与海上保险发生利益 关系,并且投保人与发生风险的可保财产之间是合法、合理的财产关系。构成保险赔偿的原 因是投保的财产发生灭失、损坏或扣押等而受到利益上的损害,或者是投保人因投保的财产 而产生的责任,满足以上条件投保人对海上保险具有保险利益。美国法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利益概念,各个州法院规定的也不尽相同,其中 规定较为典型、详细的是《纽约州保险法》和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法典》,而加利福尼亚 州的保险法将财产保险利益解释更为细化。这两部法典都强调财产保险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实际的经济利益,这一经济利益的产生是因为财产损失、灭失或者金钱损害而产生的。(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立法界定大陆法系上规定保险利益时,则是采用在定义中作出明确说明,只要符合定义的规定, 就认定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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