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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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课件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主要效力和物权的分类;了解传统物权法的几种他物权;掌握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了解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教学重点及难点】物权的概念、特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主要效力;物权的公示和公信力。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二、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支配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广义与狭义之分)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财产的占有关系。 占有的事实——物权法——物权(财产的占有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的物权利用法律关系,前者的所有权,后者包括反映财产的使用价值的用益物权和反映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 总之,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所有权为核心,以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两翼的三大法律制度。 3、物权法的特征 (1)适用的强制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 (2)内容的固有法性。(固有性与普遍性) (3)适用上的公益法性。(公益性与私利性)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 什么是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和设立方式法定。 为什么法定?A、经济基础;B、对权利人的尊重;C、为物的交易提供便捷的条件。 物权法定是否改变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A、物权法定强制性不等同于行政法中的强制性;B、个人的禁止不等于法律的封闭;C、利用债权实现对物的占有关系。 (2)一物一权原则。 什么是一物一权原则? 为什么一物一权原则?A、一物一权原则把所有权视为视为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B、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属性,建立以所有权为上位物权的层次分明的物权体系。(所有权和有益物权、担保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 A、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让公众知晓。一是静态的公示—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二是动态的公示—物权的变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 B、公信原则。即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的公信力。动产的占有和不动产的登记。如: 甲(所有权人)—乙(登记人)—丙(购买人)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确保交易安全。 (4)区分原则(原因与结果分离的原则)。 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分离。商品交易=债权行为(债权合同)+物权行为(物权合同)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有三条: 物权法:物权行为=物权合意+交付或登记。 债权法:债权行为=交付或登记 2、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的序位确立数个物权的优先效力。如《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基于社会公益、政策的理由,成立在后的某些物权优先于在先的物权。如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二)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物权破除债权。 房屋买卖合同 未交付(违约责任) 甲————— 乙 (善意) 丙 房屋买卖合同(已交付) 2、优先受偿权。担保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3、优先购买权。(债权物权化) (1)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物上请求权与物之支配权。 后者是前提;前者为后者服务的。 3、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1)效力的属性不同:物权与债权。(2)构成要件不同:一要件与四要件。 (四)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四、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概念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三)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的不同立场(见网络 五、物权的公示 (一)动产——占有和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1、占有的公示意义——享有动产物权。 2、交付的公示意义——让与动产物权。 (1)交付的概念 (2)交付的方式 (3)交付的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及法律效果 第十二章 所有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所有权的特征和主要内容;掌握不同所有权的类型以及共有和相邻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所有权的特征和主要内容;所有权的类型以及共有。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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