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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课件
八、 涉外经济仲裁概述 (一)涉外经济仲裁的概念 涉外经济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活动。 涉外经济仲裁包括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的仲裁。 (二)涉外经济仲裁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审理该项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依据。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也可以是外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某项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 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条款或书面仲裁条款无效。 (三)仲裁机构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任何仲裁机构。国际经济仲裁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庭,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目前,我国涉外经济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都是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四)仲裁规则 我国涉外经济仲裁委员会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是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我国《仲裁法》颁布以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对各自的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的仲裁适用于《仲裁法》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案例1 上海某衬衫厂与某市贸易中心在上海签订了一份服装购销合同,总金额为2万元.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贷款结算为凭货运单托收承付,单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5%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贸易中心在一个月后通知上海某衬衫厂要求变更合同,衬衫厂不同意,随即按合同发货,贸易中心即以质量、颜色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执.上海某衬衫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立即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被告贸易中心在答辩期内提交了答辩状.法院在调查中发现,原告和被告在纠纷发生后曾经签订过一份仲裁协议,但直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均未声明有仲裁协议.请问: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此案? 案例2 河北省某县食品厂与北京市某综合门市部签订了购销饼干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食品厂到北京市提货,先付款后提货.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食品厂在提货时发现饼干机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综合门市部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食品厂即于2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2月22日受理了该案.食品厂选任了两名仲裁员,综合门市部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食品厂指出首席仲裁员是综合门市部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求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其回避请求.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该案. 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足之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章 经济纠纷的解决 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及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 是指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对事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民 事 诉 讼 起 诉 条 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须 提 交 的 诉 讼 材 料 民事诉状 证据材料 的形式 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和证据来源 受诉法院名称、起诉时间 民事案件的管辖 管辖 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权限 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依案件性质确定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即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民 事 诉 讼 管 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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