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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题研究》课件
行政法专题研究 2006.9. 专题一:行政法导论 一、行政与行政法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法的变迁 一、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英文原意(Administration) 古籍记载 理论概括 西方 / 我国 广义 / 狭义 行政法上的行政 西方通称为公共行政,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包括其他社会公共组织来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其关注点在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与此对应的公民权利的保护。 行政是一个发展的范畴 将行政从国家全部职能中区分出来 将行政与单纯的管理区别开来 将行政与国家行政作出界分 理解“行政”的重要性 (二)行政法 1、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萌芽于17、18世纪,形成于19世纪,发展于20世纪。 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主要条件:一为宪政制度,二为现代行政的发展。 2、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 奥托·迈耶:行政法即关于行政之法 B.M.马辛诺:行政法……确切一点说, 就是国家管理法 韦德: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是管理政府行政 活动的部门法 我国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争鸣——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应松年主编的《行政法学新论》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以调整在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对该定义可作如下理解:⑴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⑶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⑷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二、行政法的渊源 (一)我国行政法渊源的主流观点 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或者说表现形式包括: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和协定 ★有关法律解释 (二)他国行政法渊源举例 (三)我国关于行政法渊源的新探讨 1、对法律渊源涵义的质疑 2、对行政法渊源的扩展——将不成文法渊源纳入其中,包括: 行政惯例 判例 行政法法理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内容 ⑴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 ⑵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 ⑶违法行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断标准 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产生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内容:行政主体不仅应依据法定条件、种类、范围、幅度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 合理性的实现与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 : 为实现行政目标而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限制或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保持二者适度比例。该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①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适合于实现特定的公益目的;②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在所有能够实现该特定公益目的的方式中,须选择对私人权益损害最小、影响最轻微的方法。③衡量性原则——必须对行政行为的目的和给私人权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衡量。若在所有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手段中,给私人权益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其损害仍然超过该目的所追求的公益,则这个目的就不值得追求,应放弃。 (三)行政法原则的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是行政法原则发展的轨迹:⑴以合理性原则补充合法性原则,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加以控制;⑵以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补充依法行政原则,限制政府滥用权力;⑶以程序法治补充实体法治,保护公民正当程序权利;⑷放弃或限制“主权豁免”原则,确立国家赔偿责任。 我国研究动态 信赖保护原则 : 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相对人合法的信赖利意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原则要求: 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⑵对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某些瑕疵,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致,亦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⑶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统一行政立法 统一行政法的实施 弥补法的不足与疏漏 四、时代变迁与 行政法的发展 (一)行政法的发展 从“行政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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