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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案例》课件
保险学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 相关案例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 各家看法 观点一: 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车祸即意外伤害所致,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 本案分析 近因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如何判定哪种损失作为近因,比较复杂,通常有四种不同形式: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此唯一的致损原因即为近因。2、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同时发生或先后发生,但却是相对独立的,这其中每一个原因都可视为近因。3、致损原因多个,它们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则前一个损因就是近因。 4、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判断分析: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 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 . 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 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司申请给付。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转内科住院质量,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观点二: 吴某死亡的近因是因为肝炎,而肝炎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本案属于第4种情形。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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