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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课件】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行政司法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行政司法 讲述提纲 一、宪法 二、行政制度 三、司法 四、思考题 五、参考书目 一、宪法 1、1913年 《天坛宪草》,明确规定了司法、立法、行政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但也给了总统不少特权。 2、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中国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 《中华民国宪法》 第一,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的政体框架,明确规定了由国会行使立法权,大总统并国务员行使行政权和法院行使司法权,并严格界定了三权的划分及职权范围。 第二,按照三权制衡原则,不仅强调分权,更注重三权之间的制约,以此保证司法权在独立行使过程中不被立法和行政权所干扰。 第三,在强调司法权独立的专属性前提下,把法院的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相结合,第一次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 第四,宪法在考虑实行地方自治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司法权在地方层面的实现问题。 二、行政制度 1、中央行政制度 2、地方行政制度 1、中央行政制度 总统+九部 总统+国务院+各部 总统+政事堂+各 (南京时期) (袁初期) (袁后期) 大元帅+国务院+总理 临时执政+各部 总统+国务院+各部 (北京军政府) (北京临时政府) (皖直政府) 2、地方行政制度 省级: 都督(军民兼管) 民政长 巡按使 省长 1911 1913初 1914.5 1916.7 道: 观察使 道尹(1914-1924) 县: 1913将直属地方的府、厅、州一律改称为县。 三、司法 1、刑律与民法 2、审判制度 3、检察制度 4、律师制度 市民社会 原来指古希腊的城邦社会,后来专指不受权力控制的具有自由平等地位的个体的一种社会状态。 民法与刑法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是在权利平等与自治原则上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的法律。它采取的是自行调节方式,属于私法的范畴。 刑法调整的主要是国家或社会与私人之间的关系,是对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法律。采取的是强制判刑等方式。属于公法的范畴。 1、刑律与民法 《大清民律草案》(民律第一次草案) 《民国民律草案》 (民律第二次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的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及颁布。共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三十七章,1569条。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起草,采用德国、瑞士、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民国民律草案 北洋政府时期,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增删修改,于1925年完成《民国民律草案》,仍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745条。其中债权编改动较多,采用了瑞士债务法一些原则和制度。这部法典草案,最终也未正式颁行。但当时的司法部曾经通令各级法院可以将这一法典草案作为条理引用,可见,这一从外国继受而来的民法已在裁判实务中发挥其效力。 2、审判制度 四级三审制 大理院 高等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 中央 省 县 乡镇 3、检察制度 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设置。 4、律师制度 “讼棍” 负责为政府修订法律的沈家本和伍廷芳曾酝酿引进西方律师制度,但遭到失败。 191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章程》,律师得到官方认可,有了可以进入法庭为他人辩护的权利。这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开始,但更多的是形式。 四、思考题 1、名词解释: 1913年《天坛宪草》、《民国民律草案》 2、简答: 北洋政府时期的行政制度。 简评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参考书目 杨立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 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徐家力:《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嫕籼炨碒然秞溤廻踀瘲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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