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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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第二十 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Chapter Twenty–six Jurisdic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Case) 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究竟由哪一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可分为如下几种: (1)对人诉讼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4)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 (1)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 (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1.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也叫地域管辖原则,它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国际管辖权的标准。在有关的国际民事案件中,属地管辖原则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居所地甚至所在地,有关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英、美、德、奥及北欧各国都是以该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法国和其他仿效法国法的国家主要以属人管辖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3)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 (4)协议管辖原则 它强调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各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 (1)英美法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国家一般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 (2)拉丁法系国家的实践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 (3)德、奥、日等国的实践 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例外。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3.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由于世界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不可避免地产生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为解决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有关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其中较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有: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4.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2)特殊管辖 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诉讼立法还根据国际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管辖原则。例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对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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