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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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由以下法院审理: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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