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非常 珍贵【执行文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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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 非常 珍贵【执行文案】

十、签了看房单却通过其他中介成交,被索违约金未获支持 中介公司、杨艳分别于去年7月22日和7月25日签订《看房确认书》2份,约定中介公司拟提供万科一期房屋一套,售价为到手价415万元,委托期限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购买到为止,佣金为成交总房款的1%。确认书同时约定,杨艳和业主不得私下进行交易,包括杨艳的配偶、子女,若有任何要求应与中介公司联系,由中介公司出面商谈,违反此义务,杨艳应支付相当于应交佣金金额的违约金。还约定。若杨艳同时委托第三方从事与其相同活动的或自行成交的,应支付相当于应交佣金金额的违约金等。之后,中介公司在带杨艳实地看房后,发现买卖之房屋已经变产权人为杨艳,而杨艳又没有支付佣金的意思。中介公司认为,杨艳和房屋业主私下成交房屋,违反了《看房确认书》的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故诉诸法院要求判令杨艳支付违约金8.3万元。 闵行区法院在不支持中介公司诉请求。 十一、婚房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案例1 按揭婚前房离婚如何分割 三年前,丰先生自己出钱按揭买了海斯大厦的二手房,房子三证上是丰先生的名字。后来,丰先生结了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每个月的按揭,最近,丰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但丰先生的前妻表示,离婚可以,但房子按揭款双方一起还的,这套房子不能全归丰先生所有,要求分割财产。“起码要把我的那部分按揭款还给我。”丰先生的前妻这样认为,但丰先生不同意。为了这个事,双方剑拔弩张,各自抛出了狠话———我们法庭上见。 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婚前买了一套房,结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按揭,在实践中,考虑到该房屋:一,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丰先生名下;二,丰先生已经支付了该房屋绝大部分房款,法院在处理中一般将房屋归丰先生所有,丰先生应支付给其前妻婚后按揭款的一半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款。 婚后共同财产为啥不能等额分配 离婚前,李女士与丈夫一起买了套二手房,房子总价60万元,李女士的丈夫出了36万元,而李女士出了24万元。办产权证时,双方还把这些出资情况都写入了房产证上。最近,李女士与老公因为感情问题准备离婚,而两人当时购置的房屋已经从60万元升值到了80万元,为了便于分割财产,两人决定把房子卖了再分配。但李女士的前夫表示要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而李女士则认为这是婚后财产,应该夫妻对半。 法院认为,目前法律上面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一贯的操作就是按约定的份额来分配。“在这个案例中,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存在明确的约定,并载于国家机关出具的权属证书之上。因此离婚时对此财产应按双方的约定份额来分割。”“《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规定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如何分割 吴女士的儿子大前年结婚,小两口先领了结婚证却一直买不起房。最后,吴女士实在看不下去,为他们首付10万元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产权登记在吴女士儿子的名下,产权证上并没有写两个人的名字而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 最近,吴女士的儿子协议离婚了,其妻提出要分割房屋产权,男方自然不愿,双方最后闹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女方胜诉。吴女士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我出钱给儿子买房子的,房子的产权证上也只写了我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凭什么这套房子她也要来占一份子。” 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如果没有特别说明,这套房子就应该是夫妻双方的,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来分割。 如果在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买的公房都是共同财产 最近,陈先生有点烦。婚前,陈先生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将公房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出资买下,公有住房转为个人产权房,产权证上权利人的姓名只有陈先生一个人。现夫妻俩面临离婚,陈先生犯糊涂了,这套房子到底算谁的?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8月主任课程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制作人:高普修 一、户口纠纷 2008年4月上旬,刘先生与王女士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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