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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美国环境法概要及典型案例
专题四:美国环境法概要及其典型案例 关键词: 目次 1 美国环境法概述 1.1美国概况 国土937万平方公里,人口2.83亿,海岸线22680公里 50个州和1个特区,3042个县 1775独立战争,1776《独立宣言》,正式建国,《联邦条例》,1787联邦宪法,1791《权利法案》,宪法前十修正案。 各州有独立主权,联邦三权分立。 国会:参议院100人每州2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 众议院435人,按各州人口分配,任期2年,期满全部改选 国会议员不得兼任政府职务。 总统内阁制,内阁无集体决策权。 法院设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别法院。 1.2美国环境法的发展 形式:一个由联邦—州之间的关系与冲突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民法、刑法中与环境有关的部分以及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和能源的发展政策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 1785年和1787年国会制定了关于土地勘测和开发的法律。 1845年宪法确立了资源管理制度和卫生安全保护措施的框架。 1866《矿业法》、1870、1872《土地种植法》、《木材和石头法》、《沙漠土地法》 19世纪90年代起,进入工业化社会,美国环境立法分化为保护自然资源和防治污染两大部分。 《烟尘命令》是美国第一个消除污染的立法 1906《古迹法》、1916《国家公园服务体制法》、1918《候鸟条约法》、1920《联邦水利法》和《矿产租用法》 1936年应用经济分析制定了《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 1969《国家环境政策法》,综合性环境法律诞生 20世纪70年代后制定大量立法 1.3 美国的环境行政体制 1970成立联邦环境保护局(The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宗旨:保护人类健康,培育和改善环境质量 工作目标:清洁的空气和水,食品安全,预防污染,更好的废物管理和紧急措施反应,减少全球环境风险,扩展公共事务和知识,为解决环境问题采用最佳实用科学,确保全面遵守法律实行绩效管理,顺从环境并做环境的管理者。 特色:自己的行政执法官,225人编制的警察队伍(green police),可独立于州查处违反联邦法律行为 特点:注重经济和技术手段;注重民众参与 1970年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The US Council on Environment Quality, CEQ) 主要职能:总统的环境咨询建议机构,协助EPA和同级的其他联邦政府部门的关系,管辖政府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实务,如政府采购环保物资等。 其他部门及其责任 内政部:联邦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农民局和林业局,协调自然保护与私有农业土地的利用关系。 联邦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局(NOAA) 州和地方的环境行政 州政府:代表联邦行使计划、立法、监督、颁发许可证 各地方政府:提供环境服务,处理环境问题 1.4 美国环境法的执行措施 联邦政府执法 行政行动:非正式行动——通知和警告信;正式行动——行政命令 民事行动:将违法者告上法庭 刑事行动 1996年,美国环保局采取1186行政行动,1280民事行动;262刑事行动(?请思考一下该现象的成因) 州和地方的环境执法 政府设有环境和资源管理部,处理公害事件和其他环境保护事务 颁发向空气排放污染物的许可 设立公众参与性的政府组织机构,如环境保护委员会 环境侵害的私法救济 妨害(Nuisance):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 私人妨害因素:所有者权益,实质干涉,不合理干涉 归责原理:无过失责任 民事救济方式:自力救济、禁令和赔偿费 侵权(Tort)行为 2 美国法院制度简述 2.1 州—联邦双重法院制度 州法院是州的司法部门,联邦法院是联邦的司法部门 州法院可以审理任何类型案件,受州法律限制;联邦法院管辖权受宪法限制 联邦法官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终身制;州法官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任期制; 法官社会地位高,收入可观; 终身制非弹劾不得解职,美国历史上只有4人被弹劾并被认定有罪; 联邦法院系统不高于州法院系统,二者无管辖或隶属关系; 宪法规定联邦法院可受理案件 大多数为三级模式,基层审判法院、中层上诉法院、顶层最高法院;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分工明确; 一般为两审终审,最高法院再审为法院的“权力”; “独审制”,上诉审法院采取合议制,一般为5、7、9人 根据案件种类,可以有法官审(Bench Trail)和陪审团审(Jury Trail) 2.2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1790设立 审理案件时由9名大法官组成合议庭,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 有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 受理上诉:上诉权和调卷令 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违宪 六名法官构成法定多数意见,判决由多数意见撰写者宣布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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