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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和改革方向李利华 教授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和改革方向李利华 教授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 一、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1、司法鉴定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 活动的各种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司 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司法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2、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内容 (1)司法鉴定管理制度(2)司法鉴定协调机制(3)司法鉴定机构制度(4)司法鉴定人制度(5)司法鉴定启动制度(6)司法鉴定程序制度(7)司法鉴定质证制度(8)司法鉴定认证制度 3、国外司法鉴定制度 (1) 按鉴定机构设立的不同,基本分为 集中型和分散型; (2) 按鉴定主体资格原则不同,分鉴定 人主义(庭中确认制、专家证人)和鉴定权主义(庭前确认制、职业资格证书); (3) 按司法鉴定启动权和决定权不同,分为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和法官授权鉴定制度两种; (4) 按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分鉴定结论对法官无约束力和鉴定结论对法官有一定的约束力; (5) 按诉讼活动中的角色不同,分为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和大陆法系的中立制。 二、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 三大诉讼法原则性规定; 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部门规定; 无完整司法鉴定制度。 1、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司法鉴定立法严重滞后,缺乏统一的规范。 ②司法鉴定职能界定不清。鉴定职能与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能混淆、互相错位、违反证据规则。 ③鉴定机构的设立及管理混乱。多系统重复设置,各自为政,重复多头鉴定现象。 ④鉴定人管理混乱。无统一资格认定制度、鉴定人权利义务规定等。 ⑤鉴定运作机制混乱。鉴定的委托、启动程序;鉴定的实施及鉴定文书出具;鉴定结论质证、认证及审核等缺乏完整的程序要求。 ⑥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不明晰。 2、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建设改革方向 目标: 建立 “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统一独立”的新型司法鉴定制度。 (1)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构想:“一元为主,多元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两结合管理模式。 (2)司法鉴定机构制度构想:代表国家对涉案有关问题行使司法鉴定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具有行政执法的内容和意义。性质定位:机构的准司法性、公益性、中立性和事业性。 (3)司法鉴定人制度构想:包括资格认定、职业范围、权益保障、职业以及管理等。逐步实现司法鉴定人的统一有序管理。 (4)司法鉴定启动制度:包括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即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和由谁进行鉴定的问题。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 (5)司法鉴定程序制度:包括司法鉴定管辖、鉴定的申请和决定、鉴定的委托、鉴定的受理、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审查和运用、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评估和监督制度等。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制度之一。鉴定程序必须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合理化。 (6)、司法鉴定质证制度:公开、辩论、直接言辞原则等是司法公正、程序正当的具体体现。举证、质证、认证是庭审的三个步骤。 (7)、司法鉴定的认证制度:鉴定结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概念: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运用于诉讼、仲裁活动外,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包括非诉性、非裁性民间纠纷、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中争议鉴定)。 2、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 (1)法律性 (准司法性) ① 鉴定程序严格遵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只能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并由承办案件的政法机关委托或指定,它不属于市场行为。不能因个人意愿随时启动和实施; ②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社会专业鉴定部门也需经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司法机关临时指聘; ③ 鉴定客体 (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经过法律或法定 程序确认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④ 鉴定主体必须是具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自 然人,而不是鉴定组织或业务部门及技术部 门,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出庭接 受询问和质证; ⑤ 鉴定活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 活动; ⑥ 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 (2)中立性 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具有相对的中立性(社会化),不直接隶属于或依附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部门(公、检、法)。与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具有终结性、独立性、中立性、消极性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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